作为一项由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制度,低保体现了社会的良心,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底线。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低保制度,其作用和成就有目共睹,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有些人冒充低保户,媒体甚至曾爆出“百万富翁吃低保”的新闻。这固然缘于审查不严乃至故意弄虚作假,但也与政策设计不严密有关。
1999年颁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按此规定,低保认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城市户籍,二是家庭收入。而在现实中,有些家庭当前的人均收入虽然很低,但其既有家庭财产并不少,单以收入作为低保认定条件,就难免出现“开宝马吃低保”等奇怪现象。想必正是有鉴于此,国务院发布的上述《意见》,才将家庭财产(存款、股票、房产、汽车等)纳为低保认定条件,以弥补漏洞,防止家庭财产丰厚者冒充低保户。再加上定期核查、入户调查、低保信息长期公示等措施,此番政策调整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保证有限的低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群,让低保政策的效益最大化。
实际上,国务院确立的低保认定三个条件,其意义不仅在于弥补政策漏洞,而且在于让低保政策更加人性化,有利于维护低保人群的权利和尊严。近年来,一些地方对低保附加了很多严苛的条件:家里有人到高档餐厅消费的不能享受低保,养宠物者、戴首饰者、买电脑者、打麻将者、使用手机者不能吃低保等等。这些规定并非全无道理,但是,如果某个低保户特别爱宠物,宁愿自己吃得差点、穿得破点,省出钱来养条狗,只要他喜欢,有什么不可以呢?偶尔到高档餐厅消费可能是有贵客来访,所买电脑可能是便宜的二手货,至于使用手机,如今对于穷人也算不上奢侈……总之,不能因为人家吃低保,就要求他像苦行僧一样生活,低保户也有自己的爱好与乐趣,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
显然,国务院确立的低保认定三个条件表明,只要某人家里确实很穷,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他就有资格、有权利吃低保。至于怎样使用低保金则是他的个人权利,政府部门可以劝导,但不应强行干涉。
对于低保,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应树立这样的观念:享受低保是穷人的正当权利,而不是对穷人的恩赐和施舍;因为是权利而不是恩赐,所以这种权利不应被随便剥夺;保障穷人吃低保是政府应尽之责,所以这个责任不能随便推卸。而且,吃低保并不是丢人的事,低保户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这种尊重体现在低保政策的人性化上,更体现在对低保户选择不同生活方式的容许上。
低保政策设计既要严格,以防止有人冒充低保户引发社会不公;同时又要人性化,以保障低保户的权利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