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将进入政府立法计划
“暂住证要改为居住证是已经确定了的,按照我们的工作日程,明年就要进入政府立法的计划,因为现行的一些政府规章里面还有涉及暂住证的条文,这都要统一考虑。”苗林说,“单纯地换发证件是比较容易的事情,但附加什么样的服务功能,这还在进行调研。”
此前,在深圳、浙江等地已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也能享受到一些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待遇。
■在新城将探索居住证管理模式
据市有关部门透露,北京将借鉴上海、深圳、嘉兴等地的经验,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新城积极探索居住证管理模式,将新城的户籍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管理与服务范围,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法制化与规范化。
北京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冯晓英分析说,在北京市存在大量人户分离的情况下,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都应该办理居住证,实行居住地管理,以居住地居民而不是户籍居民作为公共服务和管理对象,这样有便于政府及时掌握人口变动信息,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置基础设施和劳动力资源等行政管理提供动态资料。
■享受“同城待遇”是努力方向
“北京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户籍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说,深圳的情况很特殊,因为深圳多数常住人口是非户籍居民,而北京因为医疗、教育等方面集中了大量优质资源,如果居住证持有者能享受比暂住证更多的优惠待遇,可能会吸引很多人到北京来,这就需要大量的财力和人力的投入。胡星斗说,暂住证是短暂居住的一种证明,持有者几乎没有什么权利,而居住证的概念不一样,体现了责任与权利的对等,赋予了持有者与户籍居民享有同等“同城待遇”的意义。
事件反馈:观点不一
■反应 :与公共服务挂钩才有意义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刘先生是北京户口,其妻是外地户口,在京居住多年也未办暂住证,后因买房需要才办理了暂住证。他说,不知道暂住证的意义,跟什么都不挂钩,医疗、工作什么都不用,除买房用了一次外再没用过,像是走形式。未来代替暂住证的居住证如果跟社保、医疗之类的公共服务挂钩才有意义。
■观点 :“暂住”变“居住”是对身份的认同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大学老龄健康与家庭研究中心副主任、市政协委员陆杰华认为,从“暂住”到“居住”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个称谓上的简单变化,体现出北京对于外来人口身份的肯定和认同,是“很大的进步”。
深度思考:拷问文明社会的权利观
■制度变革涉及人口红利
不仅是北京,全国好多地方的暂住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新型居住证。从“暂住”到“居住”虽只一字之差,但是承载了流动人口的家园渴望。笔者注意到,对居住证制度改革,有人叫好,也引发了“换汤不换药”、“新瓶装老酒”的质疑。从暂住证到居住证,到底能给流动人口带来多少政策红利呢?
■问题关键在于权利平等
毋庸置疑,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体现出政府对流动人口权利的重视,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以笔者的理解,居住证除了管理更加人性化,方便城市管理流动人口以外,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也应该体现出来。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对流动人口真正关心的就业、教育、住房、养老等核心权利并没有作出解释。因此,居住证比暂住证好在哪里,我说不出个子丑寅卯来。
其实,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只是政府转变了流动人口的管理方式而已。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于城市是否给流动人口平等赋权,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能否共享发展与改革的成果。流动人口不就是打工者吗?他们真正需要的是权利平等,而不是居住证制度。如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不需要这证那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证明身份,行使权利。即使相关制度给居住证附加了若干好处。制度还是要靠人去执行,流动人口的权利关键在落实。在我看来,居住证制度只是重视流动人口权利的起点,并非激活流动人口权利的破冰之响。
■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打破 户口是突破口
当然,在城乡二元结构、户口附加值与公众身份情结尚未根本改变,户口尚不能自由迁徙的现实面前,指望一纸居住证让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平起平坐过于理想化(在首都北京尤其如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权利问题,离不开政府为他们撑起更大的权益保护伞。也期待彻底打破身份界限,剥离户口附加值,建设公民社会。
■我们期待权利得到真正激活正如长期调研流动人口问题的安徽省社科院专家王开玉所言,“城市化不仅指农村人口从形式上转化为城市人口,更深刻的内涵是指生存条件、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的城市化。城市从心态上接纳他们”。如果城乡二元化结构被彻底打破,每一个公民都被纳入权利保障视野,一张身份证证明身份,权利通行全国。根本不用居住证替换暂住证,流动人口也会退出历史舞台。
外地经验值得借鉴
■外地经验:深圳去年办居住证
深圳市自2008年8月1日起实行《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已满16周岁并符合在深圳从业、拥有房产、有相应的技术或资金从事艺术创作等条件之一的便可发给《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10年,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划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取得居住证后,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市级任职资格评定、子女享受基础疫苗免费接种、乘车优待、出入港澳的商务出境手续、车辆入户、子女就学等有关权益。
居住证涵盖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信息,还有政治面貌、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联系方式等。
新闻背景:暂住证的变迁
■暂住证还有哪些用途据不完全的统计,流动人口在北京购买住房、购买汽车时需要使用暂住证;在北京人才中心建立社会档案,需提交暂住证;报名考试,诸如司法考试、考驾照时也要用到暂住证。此外,非京籍人士在京应邀、因公赴台或办理商务赴港澳台通行证时要向公安机关的出入境部门出示暂住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流动人口在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中,也需要提交暂住证,才能以北京的生活标准获得赔偿。
虽然暂住证在很多方面与生活息息相关,甚至会出现没有暂住证“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但是流动人口在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并没有得到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暂住证,往往是流动人口在办理某项事宜时才被告知需要提交暂住证。
■北京暂住证制度的变迁第一阶段北京市实施暂住证制度始于1986年。198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要求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暂住人员,均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岁)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申领《暂住证》。这项规定于198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1995年7月1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度。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未取得《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
第三阶段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了《北京市外来人口户籍管理规定》,加重了对外务工经商人员不办理暂住证的处罚规定。
第四阶段2001年6月10日,有关部门对北京市的暂住证进行了改革,取消收费并将分为ABC三个等级,针对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人员,有效期均为一年。A证发给来京三年以上、暂住就业正当合法、无违法犯罪问题的外地来京人员;B证是符合上述后两个条件,来京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来京时间不足一年但符合办证条件的,发给C证。
第五阶段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决议。暂住证不再成为外地人在北京经商务工的“通行证”了。但是,外地人在北京居住要办理暂住证的规定,并没有因此而废止。
今年1月开始,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本市流动人口比照户籍人口实行趋同化管理,办理暂住证实行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