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自救性犯罪”事出有因,于法不容
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群体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经济困难是导致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当农民工无法按时获得报酬时,往往会实施犯罪……这是今天由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主要内容。
近日,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保姆偷雇主价值6万多元的手机”一案,因被告人张芸(化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引起广泛关注。因雇主44天没有给她工资,不识字的张芸偷了雇主的手机。尽管此案目前已经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因一审判决引起的争议仍未平息。
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看来,张芸的这一犯罪行为属于农民工“自救性犯罪”,在该中心调查的案件中并不少见。农民工“自救性犯罪”的共性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其实施犯罪之前受到了侵害,比如没能及时拿到劳动报酬、得不到工伤赔偿,通过正当法律渠道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对雇主或他人产生了报复心理。
农民工孙某在春节临近时,回家心切,老板拖欠他工资4200元,在多次索要被老板拒绝后,孙某趁老板熟睡之机盗窃现金4500元;在北京某歌厅当服务生的裴某,老板一直没有发工资,身上没有钱了,便伙同其他四人,先后两次对路人实施抢劫。
这些“自救式犯罪”案件的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在被调查的农民工盗窃、抢劫案件中,经济极度困难是农民工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有一名农民工从新疆到太原打工,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带的钱花完了,尾随行人盗窃手机;肖某因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情急之下将公司仓库中的财物盗窃后出售。
此外,接受调查的犯罪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以初中文化水平居多。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03名32岁以下的犯罪农民工中,真正接受完整九年义务教育的人数不到三成。
没有文化、缺少基本法律常识直接导致农民工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盲从性。有的农民工知道他的工作内容属于犯罪,却仍然听从雇主安排;有的农民工不知道工作内容属于犯罪,只是盲目听从雇主安排。在农民工张某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中,张某是俱乐部的服务生,知道俱乐部里有卖淫行为,他听从主管安排,负责打扫俱乐部走廊卫生,在电梯口和客人打招呼,递送安全套。
报告统计的191个案例来自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15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这些案件发生在2006年至2011年,被调查者有123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本报北京7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