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堂堂的民国古建筑,是如何在民众眼皮底下,沦为假文物的?从报道可知,该建筑在民国时期建成后就一直为私产,2006年前尚未确定为文保单位时,经交易成现产权人私产,当时该交易并不需走文物备案程序;2006年被公布为市级文保单位后,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这就给产权人制造了借修缮之名行拆除之实的机会。
按理说,只要是文物就该保护,即便是私产也应在法规允许范围内谨慎修缮保养,更不能借修缮之名行拆除之实。因为文物法规定了产权人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而且文物之所以是文物,首先应强调其“文”的属性,有特殊的人文气息和历史底蕴,其次才是其“物”的属性。拆除原有文物搞任何形式的重建,都会让其人文神韵丧失殆尽。试想,“物”之不存,“文”又焉附?
而一些重修建筑,却与原建筑大相径庭,有形无神,原汁原味荡然无存。比如“维修”成假文物的张治中公馆,新的建筑尺寸变大,内部结构扩张。而另一些拆旧建新,“向下挖掘一层或两层地下室,并向庭院地下扩张;向上设置阁楼,既利用空间,又实际上增加颇为隐蔽的建筑面积”,实在让人痛心!对这种文物的产权人,应该有严厉的问责机制“伺候”,以防私产文物过度资源化,沦为追逐商业利益的“后花园”。
然而遗憾的是,对于拆改一座价值数千万元的张治中公馆的行为,当地文物部门却仅处以25万元罚款,无异于给产权人“挠痒痒”,难以遏制产权人拆旧建新牟暴利的冲动。要知道,张治中公馆此番如果成功出售,25万元罚款相对于6000万元售价,无异于九牛一毛。由此观之,最应该问责的,还有监管不力的当地文物部门:产权人借名修缮实际搞拆除重建,文物部门为何视而不见?事后为何又不从重严惩?在一些地方,不要说非国有文物惨遭“毒手”,即使是国有文物,拆真文物造假文物、将文物修成“怪物”或“废物”的怪事也时有发生,文物部门的失职可见一斑。
为延续文脉计,笔者建议,在政府为文物保护年甚一年地加大财政投入的今天,既然私人业主无法对古建筑进行有效保护,可考虑进行房屋置换或回购等方式,使文物由政府来维护。据说,私人业主不愿修缮却愿拆除重建文物,是因为修缮比拆掉重建复杂,所费人力、物力、财力更多。有鉴于此,政府应守土有责,为私产文物的修缮提供经费补助。免得等“老古董”消失了,想保护却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