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又称为NGO—非政府组织,该名词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初的文件中,当时NGO系指所有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在内。后来才把NGO特指无需纳税的非营利组织(NPO),与需要纳税的企业区别开来,随着NGO一词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词义日趋狭义化,几乎成为慈善组织的同义词。不过就其本意,民间组织的内涵非常丰富,小到家庭,大到学校、寺庙,这些耳熟能详的社会组织既非政府,亦非营利机构,都可以看作民间组织。
从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民间组织和企业同是政治敏感事物,但是之后企业几乎完全脱敏,民间组织滞后30年才刚刚走出敏感地带,境遇差别如此之大,值得深思。按照正统理论,企业应当比民间组织更敏感才对,NGO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存在剥削嫌疑。宪法没有条文规定私人有权办企业,第35条却明文规定国民享有结社自由,民间组织是宪法35条的具体落实,可见民间组织书面政治待遇高于企业,但现实情况正好相反,原因何在?
NGO一不纳税二不行贿,这是最直观的原因。深层次的原因是全能型政府思想,将政府之外的组织形式统统当成政府的竞争对手,甚至威胁。“文革”期间连家庭都成了革命对象,就是激进主义登峰造极的表现。
“文革”之后企业得以脱敏,主要是国民经济濒临破产,民营企业的效率有目共睹,民营企业遂以“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的名义取得合法身份。那时候国家最缺钱,所以最能理解逐利动机;对非营利的动机理解上的障碍继续存在,所以对非营利组织的怀疑和警惕保持下来了。没想到这一别,竟是30年。
现在继续澄清对民间组织的误解,仍有必要。最大的误解是把民间组织当成社会稳定的威胁,其实恰好相反,民间组织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健康的社会中,民间组织对社会稳定的贡献丝毫不输于政府。
不同利益和观点的博弈天然具有不稳定的性质,博弈不可避免,为缓冲博弈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现代国家在政制上作了各种安排。以美国为例,众议员两年一任,总统四年一任,参议员六年一任,任期错开就是减缓选举政治对社会的冲击。尤其是联邦大法官实行终身制,令联邦法院摆脱政治纷争,在政府体制内部扮演维护社会稳定的角色。至于政府之外的安排,就是把众多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各类民间组织承担,政府出钱购买服务。全美国NGO雇员约占就业人口11%,政府雇员为7%,社会组织在美国社会中的重要性从就业人口比例可见一斑。
中美文化差异较大,再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独立之后由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一党独大,属于全能型强势政府,但是新加坡的民间社团同样很发达,几乎每条街上都能看到同乡会、姓氏宗亲会和宗教社团的招牌。新加坡1965年才独立,很多华人传统社团历史比政府还要悠久,跨越了英国殖民地时代和日据时代。李光耀家族属于广东梅州大埔籍客家人,李家移民较早,英化比较彻底,独立后的新加坡官方一度歧视华语教育,故李家不但不被占华人比例过半的福建人认同,客家人的嘉应州同乡会对其也颇有怨言,但是华人传统社团并未因此而遭政府取缔。
反观中国,一些传统色彩浓厚的民间组织比慈善公益组织遭受的打压还要严重,得不到官方信任。其实中国历史上从无公开合法的民间组织颠覆国家政权的先例。天地会、同盟会那是从成立伊始就开宗明义地反政府,从未获得过合法地位,这跟我们所说的民间组织不是一回事,民间组织是指有效法律之下运作的组织。组织隐瞒立场比个人隐瞒立场困难多了,所以对民间组织的疑虑没有必要,慎用阴谋论和有罪推论。
人是社会动物,社交生活越丰富,反社会倾向便越微弱。《论语》中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简单两句话就将私生活与公共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说得明明白白。民间组织是人们自由结社的结果,也是寄放良心的处所。人们心有所寄,身有所安,社会自然稳定。
随着社会发展壮大,政府日渐感到肩上责任之沉重。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启动,可望转型为社会组织。长远来看,很多政府职能部门也应该转型。精简政府职能,不但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由于弱化了社会的泛政治化倾向,也有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