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在1995年1月正式实施的《劳动法》里,就加强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其中第七条单列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劳动强度和女性产假都进行了明确。延长女性产假,并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做出相应规范,虽然只是数字上的细微表化,却体现了国家对女性生育权的重视,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这些逐渐增多的“软福利”让人感到欣慰,对女性的关爱与呵护,体现了社会福利不断向前发展的一种趋势。
这种“特别规定”,在劳动节来临之际,对女职工特别是育龄期女性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回顾以往一些地方对政策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不免有一丝担忧,好政策被架空、成为一纸空文也不是没有可能,优惠的政策未必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大部分女性别说享受产假,连生育期间请假都难以实现,甚至出现女性一怀孕、生育就面临被辞退的现象。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这个“特别规定”,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的人可谓锦上添花;但对那些连法定假日都时常加班的企业单位,连既有的规定都得不到落实,还谈什么延长。在普遍排斥女性的就业市场上,太多的女性软福利,会不会衍生新的就业歧视呢?这个“特别规定”在带给女性格外保护的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使女性徒增择业难度。因此,尽管“特别规定”充满了文明社会的温暖,但还是令不少人产生担忧。
草案在劳动节前通过,不能只是“应景之策”,不能让保护女性的规定成为“空中楼阁”,有关部门必须动真格、出真招、出重拳,靠政策的“升级”,才能让梦想照进现实,才能大张旗鼓的维护女性权益,解除女性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