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一些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于建嵘教授和课题组通过对这些群体性事件调查分析,发现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 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诉求仍集中在土地权利等集体财产问题上,但与此相关联的村务公开、民主选举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事件的直接聚焦点。比如,影响较大的广东汕尾市陆丰乌坎事件就是这样。村民最初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后有部分村民聚集、打砸、毁坏他人及公共财物,最后发展到与当地政府的直接对立,该事件于去年9月23日曾一度恢复平静。到11月中旬又出现反复情况。从整个事件发生经过看,该事件主要指向村内矛盾,大部分村民的诉求主要指向村内的经济问题,村民的不满主要是针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但最终却因公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了针对公安机关和政府的暴力行为。
其二,针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实施的排斥性与隔离性的社会管理方式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正日益增加。比如,发生在广东省增城市的新塘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11年6月10日晚,四川籍农民工王某在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农家福超市门口经营摆摊档,该村治保会工作人员见状后要求整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引发了一场持续两天的街头冲突,损坏银行柜员机和车辆多部,不少公安民警遭袭。这一方面固然由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出现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严重倒挂现象,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排斥性与隔离性的社会管理方式所致。
其三,从维权事件向暴力泄愤事件的转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性问题。与早几年瓮安和石首事件这些社会泄愤事件略有区别的是,某些事件从原来只针对公权力和侵权者发展到了祸及无辜,具有了明显的社会骚乱性质,其中有些事件还加剧了原居民与流动人员的对立。其中2011年6月1日的广东潮州事件、6月11日的广东新塘事件、10月29日的浙江湖州事件较为典型。它表明,民众对公权力的正义认同有所下降,把利益诉求转化成为对公权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不满。一旦对公权机关失去信心,就会突破维权事件的理性底线,在维权的过程中发生暴力行为而转化为社会泄愤事件。
其四,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动员方式值得深入研究。有些事件通过传统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甚至“黑社会”进行组织动员。比如,广东潮州事件就是在“四川同乡会”这一地缘性的“灰色”组织的动员之下发生的。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广东的潮汕地区,这种基于地缘关系的“同乡会”组织十分普遍。此外,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进行动员的事件也有,但一般与其他动员手段结合使用。比如,广东新塘事件就是通过手机短信群发与老乡奔走相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起来众多四川籍员工。
其五,农村群体性事件在处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反复的情况,而且反复之后事件往往会升级扩大。这一点也需要注意。比如前面提到的广东乌坎事件、广东新塘事件等都曾出现反复的情况,本来矛盾冲突已经有所缓和,但由于未能及时解决当事群体的问题,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这一点警示地方政府,在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及时解决好当事群体反映的问题,防止事件出现反复甚至升级扩大。
农村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规模不断扩大,究其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产权模糊的土地等农村集体财产制度已经很难保障每个集体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这些集体资源的权利;二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社区治理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村庄公共生活存在被过度政治化的误区;三是农民的利益表达和权利保障缺乏制度化的组织渠道,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能力比较低;四是基层的社会管理体制僵化,管理方式落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了有效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防范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搞好农村的社会稳定,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建议以村务公开为突破口,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通过制度性安排及量化明确村民的各种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虽然全国农村广泛实行了村务公开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地方因为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而产生矛盾冲突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模糊的集体土地以及其他集体财产,很容易成为村组干部中饱私囊、肆意挥霍、贪污腐败的“不设防地区”,甚至有些人参与村庄选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变卖集体土地以及其他集体财产来谋取私利。这就造成农村集体财产在一些地方几乎成了村级组织和村组干部的随意处置的“私人财产”,广大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土地等农村集体财产本来就应该是每个集体成员都平等享有一定份额的一种共有物品,而不是村组干部的专享物品。因此,每个集体成员都有权利知晓,这也是实施村务公开制度的意义所在。
近年来的村务公开实践已经使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了一个初步的制度性框架,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落实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就土地等农村集体财产这一块而言,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搞清楚每个村庄到底有多少集体财产。建议先由村民自查,村民自我确认,有争议的由上级政府成立工作组进行复查,最后将清查结果通过公示栏、电视、广播、网络进行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我们在全国各地的实验,建立以县级为单位的统一的村务公开信息平台非常有效。
第二,突破村庄公共生活被过度政治化误区,做实村民自治制度,充分有效地发挥村民自治的社区治理功能。村庄是农民“生于斯,长于斯”的地缘共同体,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场所。作为一种重要的社区类型,村庄本来有很多社区性的公共事务,比如纠纷调解、社会救助、防火防盗、安全保卫、捐资助教、修桥补路等等。据相关资料显示,上面提到的很多事务在传统社会都是非政治性的,都是社区内部成员通过协商自治来实施的。而当前,很多事务却几乎都被纳入“人为”的体制性事务的范畴,使得村庄公共生活出现了被过度政治化的趋势。村民自治被作为民主政治的起点和突破口而大加赞扬并大力实践,结果使其本来应有的社区治理功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效发挥。
实际上,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直接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最近,温家宝总理在广东调研时也强调,村里的事务要坚持由村民作主,一切相信农民,一切依靠农民,依靠村民自治搞好农村社会管理,这是唯一正确的道路。但现在有两个误区:一是把村庄选举等同于村民自治,使得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常常被忽视;另一个误区是将村庄这个村民共同生活的社区过度政治化,认为村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和突破口。这两个误区是造成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予以破除。
改革以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这种以确认和保护“村民个人权利”为前提的乡村治理制度,其发挥的最大作用并不是民主启蒙,而是权利觉醒。从广东乌坎事件中农民在抗争时表现出来的权利意识可以看出,通过村民自治这一规范性的制度框架,村民可以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虽然村庄选举会受到上级行政机构的干扰,甚至会遇到贿选、家族势力、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不良因素的操控,但这只能说明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不健全,并不能否认村民自治制度所充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博弈平台的角色,更不能否认其在促进村民权利意识觉醒方面的价值及其在整合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进行自我管理方面所发挥的治理功能。因此,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的社会稳定必须破除村庄选举就是民主生活的神话,做实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其社区治理功能。
第三,加强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还原社区组织的多样性和服务性。通过对多省市农村的走访调研,我们发现不少村庄的社区组织建设比较滞后,社区凝聚力不足,公共事务的参与率不高。在一些地方,除了党政组织之外,其他的社区组织都几乎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有的地方甚至连党政组织都非常涣散,这就为一些灰色势力、甚至非法组织插手农村社区治理提供了机会。在这些社区组织建设滞后的地区,村民明显缺乏对自己社区应有的那种认同感和归属感,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这就会使社区的凝聚力不断下降,使得社区里很多本来能通过协商合作解决的问题,因为感觉“事不关己”,所以被“高高挂起”,结果社区公共事务的“公地悲剧”就此上演。
农村社区作为一种典型的社区类型,也需要不同的社区组织在其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维持社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现阶段必须加强各种类型的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这其中不但要重视党支部、村委会、共青团、妇联等政治类或准政治类的正规组织以及经济合作社等经济类的正规组织建设,还要关注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等群众组的建设,更要给予宗族组织、宗教组织、文化组织等“天然”社区组织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还原农村社区组织的多样性。因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的利益多元化、思想多元化的趋势初步显现,多样性社区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促使村民积极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增强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使其成为社区生存秩序的重要整合力量。与此同时,还要以国家提出服务型政府、改善民生、以人为本的各种执政理念和政策为契机,加快转变政治类或准政治类农村组织的管治职能,突出其服务职能,让服务在农村社区更好的运转起来。
第四,改革基层僵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落后的社会管理方式,理性科学地处置群体性事件。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是社会有效运转和稳定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中国的多元社会格局初步显现,各种社会利益阶层和利益群体也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传统的以行政化手段为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有所调整和创新,否则将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问题在基层表现的尤为严重。不少地方的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社会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仍在沿用传统的以行政化手段为主导,对社会进行严格管治从而维持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稳定非常脆弱,很容易掩盖矛盾和冲突,当矛盾和冲突积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爆发更大的不稳定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较大的破坏作用。所以,必须对当前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创新。建议在广东等经济发达的地区选择一个典型的乡镇或村庄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实验,探索一条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的管理新路。
面对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必须对其进行理性和科学的处置。建议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分别采取措施。其一,在事前,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监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种种征兆。具体来说,可以建立农村政治状况的科学评价体系,设计有效可靠的评价指数,建立农村政治状况信息网络,独立、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关于农村利益矛盾和冲突、基层政权的社会控制能力、农村社会各群体对社会状况的评价等问题的真实信息,及时汇总到有关研究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得出有事实依据的、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其二,在事中,在坚持依法处置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基层党政官员最好是主要负责人应提早介入,稳控好现场群众的情绪,了解事件的起因和当事群体的主要诉求,但不要轻易表态,要采取灵活的策略,想方设法将当事群体的诉求引导到公平协商的轨道上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确属合理合法的诉求一定要尽快调查解决。其三,在事后,要对事件进行深刻反思,吸取经验教训,查找出原因并下大力气解决问题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