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名称换了,但“民航发展基金”和“机场建设费”一脉相承,实质是一致的,很多人认为,两者换汤不换药。即使是“交接班”,也应该履行必要的程序,回答几个为什么。
其一,到底存不存在减收空间?几天前,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存在进一步减税空间。当时有媒体即表示,“坦承是一回事,能否落到实处则是另一回事”,并希望“步子可再大些”。现在看来确实如此。减费是减税的前提,连减费都实现不了,谈减税显得有点奢侈。其实,在费上更应该“步子可再大些”,一些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相关方面不妨说明一下,“民航发展基金”有没有减收的空间?
其二,到底有没有实质进步?《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提到,“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从“机场建设费”到“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是换了一个胶囊,还是有什么实质改进,这还需要相关方面做好解释工作。如果真如舆论所说,是因为担心骂声太多,改个名字收几十年,再改个名字再收几十年,就难免让人质疑。
其三,到底有没有收费期限?《暂行办法》第一条指出,“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定本办法。“机场建设费”和“过路费”差不多,都在“责任外移”,一定意义上前者甚至更严重。过路费是按车次向车收取的,而“机场费”则延及人头指向了旅客。民航要发展,但发展重任是否要交给旅客?旅客坐飞机掏腰包,其实已经为民航的发展承担了责任,在机票外再掏一次钱,是在承担“双重责任”。责任不应该无限期承担,相关方面应该解释说明,这一次“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是永久性收费还是临时性收费,如果是临时性收费,那这一次要收多少年,何时才是尽头?
其四,到底收了多少、用之何处?过去“机场建设费”之所以遭至舆论非议,既在收也在用,民众根本不知道“机场建设费”到底收了多少,到底用之何处。“民航发展基金”与“机场建设费”相比,貌似更加正规更加严肃一些,《暂行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到其使用的7个范围,具体用了多少,怎么使用,应该公布一个完整的账目。这有点类似于官员的“离任审计”,这个程序绝不可少。旅客要知道用之何处、合不合理,这一点并不过分。
也许旅客阻止不了“机场费”换胶囊,但既然掏腰包了,总要做到明白掏钱。因此,这些解释说明工作是必要的。履行好了这些程序,回答好上述四点疑问,才不会让“民航发展基金”过分突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