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环境不是腐败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一些腐败分子在被查处后,总是把自己腐败的原因归结为“不良环境”。例如,云南省麻栗坡县原县委书记赵仕承说:“我在县委书记这个职位上,在时下的社会环境中,不犯罪是不可能的。因为除了我有自己的价值理念,还有一个众人实行的潜规则。”曾任甘肃省礼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的任登宏,在被查处后说:“这些年社会上存在着一些消极腐败现象,我身边不少有点实权的大小人物都在捞钱,就像老百姓形容的那样‘无官不贪,无官不腐’。看到这些,我错误地认为腐败已成为不治之症。”
不可否认,环境因素十分重要,对个人当然会有影响,但外部环境不是一个人腐败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将环境不良作为腐败的理由,甚至作为否认违法犯罪的根据,不能成立。因为,人是有人格有良知有人生价值追求的,可以能动地改变环境。如果环境不好自己就堕落,别人腐败自己就腐败,毫无没有尽到自身责任的愧疚,那么人格和良知何在、人生价值何在?古代哲人苏格拉底说得虽然尖刻但却极其深刻:“一个不能自制的人和最愚蠢的牲畜有什么分别呢?那不重视最美好的事情,只是竭尽全力追求最大快感的人,和最愚笨的牲畜有什么不同呢?”而且,把腐败的原因完全归罪于环境的认识或辩解,无法解释在同样的环境中,为什么有人能严格自律清正廉洁,而有人却甘愿过龌龊卑下的贪腐生活。这种认识也会使人轻视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消极对待甚至放弃思想改造和道德修养。
人格尊严意识是政治追求的基础
身处同样的环境中,人们却有坚守廉洁与腐败堕落的重大善恶区别,说明人精神世界的品质至关重要。对自己的人格负责,懂得自尊自重,可以起到如防火墙一样的屏障作用,抵御腐败行为的侵蚀,反之,会使人主动或被动地走向消极腐败。因此,要想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性胜利,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既要有政治要求,更要有人格尊严意识的培养,科学灌输诚信廉洁做人、从政的道理,使之深入人心,促进人们真信、真学、真做,取得说服、教育和改造人的实效。
从政治高度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意义,无疑是正确的、深刻的。因为,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坚守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一旦丧失廉洁性,将会被人民所抛弃。从更深层次而言,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基础,是遵从人类美德;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基础,是树立自己人生价值的理想;遵守党纪国法的基础,是遵守道德规范。实现先进的政治目标,需要公职人员建立在理论认同、情感认同、道德认同和实践认同基础上的自觉行动。这种自觉行动,首先是廉洁做人,保证自身的人格高尚、良知纯洁,进而促进政治品德的坚贞。
从常识意义上讲,人格是一个人的品格,也是一个人尊严、名誉、价值的总和。按照马斯洛的心理学理论,实现和维护人格尊严,属于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古今中外清正廉洁者,都以自己的生活和社会实践,证明了“一丝一粒,我之名节……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的人格尊严意识,是抵御贪腐最有力的精神动力。有这种动力,才可以保持“不为五斗米折腰”的精神,“不食嗟来之食”的骨气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节操。不论什么时代和社会,懂得净化心灵维护人格尊严的人,才是精神健康的人,对社会有价值的人。
讲人格重品德知廉耻的人,心中充盈浩然正气,必然视狗苟蝇营、出卖人格为无耻之事,这样才可能递进地选择科学世界观,树立“以天下为己任”的理想,从而坚持正确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目标,实践执政为民的宗旨。这种人自然会远离腐败行为,成为可靠的人民公仆。以他们组成的执政党,才能防止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沦为空洞的口号而真正成为行为指南得到落实,完成为人民谋幸福的政治任务和历史使命。
如果亵渎道德,不尊重自身人格,那么必然缺乏对腐败行为的羞耻感和服务社会的光荣感。不少案例表明,一些身处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对政治理论不可谓不熟悉,然而他们也会沦为腐败分子的现实,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道理,即缺乏道德基础,对政治理论不会真信、真学。这种情况下,政治理论学养即使再深厚,与思想认识也是两张皮,丝毫起不到防止腐败的作用。事实证明,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对道德律令存有发自内心的敬畏,即使政治理论尚在学习中并未精通,也可以为维护自身人格尊严而恪守廉洁操守,与政治要求合拍。
维护人格尊严是廉洁自律的内在动力。人格尊严意识的思想教育与反腐倡廉的政治要求不仅不矛盾,而且相辅相成,前者为后者创造前提条件,奠定坚实基础,后者为前者提供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白这个道理,有助于实事求是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思想工作规律,科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取得使廉洁自律从政治层面“必须怎样”的强制要求,落实为道德层面“应当怎样”的自觉追求的实效。
培养人格尊严意识没有捷径
就个人而言,坚持廉洁拒绝腐败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道德养成,没有捷径,只能依靠锲而不舍地进行知行统一的实践。亚里士多德说得好,德性是“由于先做一个一个简单行为,而后形成的。这和技艺的获得一样。当我们学习过了一种技艺时,我们愿意去做这种技艺,于是去做。就由于这样去做,而学成了一种技艺。我们由于从事建筑而变成建筑师,由于演奏竖琴而变成竖琴演奏者。同样,由于实行公正,而变为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为节制、勇敢的人”。所以,为促进人格尊严意识的养成和实践,必须持之以恒地做好先进文化教育的大文章,通过多种措施使以廉洁为荣、以腐败为耻的荣辱观,深入人心变为行动。简而言之,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必须加强基础性思想教育工作。廉政教育,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必须避免公式化、简单化和概念化倾向。应该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心理需要、思维变化和道德养成规律,从做人的基本道理和具体问题入手,求真务实,科学全面,持之以恒地加强基础性思想教育工作,强化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荣辱观。
其次,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维护公职人员的民主权利,会起到支持和维护独立思考坚持真理,追求诚实正直品格的积极性,使人充分体会到自尊就有尊严,从而重视自身人格尊严的作用。要通过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遏制歪风邪气,清除压制积极性的官本位、家长制、特权思想等封建文化糟粕的影响,创造民主公正的环境。
还有,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维护人格尊严意识的道德水平,是精神层面的努力,但不等于可以理想化地脱离他律的约束。必须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制定和坚持有效的法律和制度,确保在严格约束和严密监督下,实施腐败的风险和损失大于可能获得的收益,坚持廉洁的益处和愉悦大于所付出的代价,这样维护人格尊严的积极性才能得到鼓励。
最后,必须强化进人用人机制。廉洁与腐败的力量是此长彼消的关系,实践道德要求维护人格尊严者的队伍壮大、力量增强,对带动廉洁风尚、遏止腐败现象多发高发的势头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选择和任用公职人员时,必须严把入口,疏通出口,明确标准,择优劣汰,使“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具有刚性、硬性、可操作性,成为能够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
(方工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