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系列评论之七
为应对小微企业经营和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去年下半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去年10月12日确定的9项金融、财税措施和今年2月初的4项政策措施,这使得因国际、国内经济不利因素而面临严重困难的小微企业如沐春风。
小微企业,是将中小企业再细分后形成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中小企业范畴。从制度及其属性来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具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制度属性。而面对当下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单独制定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法理和法律上看,这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价值。
首先,从制度的经济效率上看,单独制定和实施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如同“精确制导”一样,其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制度效应将更直接、更有效。这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抓住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及其症结,综合运行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等手段,强调细、实和可操作性。比如,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150亿,专项用于初创小微企业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是小微企业负担上的“减法”、盈利能力上的“加法”和政策综合效应的“乘法”并用,经济效应当可想而知。
第二,从经济公平角度来看,在既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单独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制度,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更公平、有效的竞争。大型企业在经济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也获得了制度上有意无意的保护,同样具有制度框架中的优势地位。这些优势地位使得其盈利能力、发展机会和空间要远胜于居于低、小微层级的企业。过去几十年以“效率优先”为取向的改革,使得诸多制度和具体的政策措施常常是“抓大放小”,或者不加区别的“一刀切”。从这个角度看,现在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是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多年来忽视企业差异、忽视中小微企业所带来的后果之一。
因此,从经济公平角度看,应当发挥国家的应然职能,扶弱济困,适度矫正自由竞争的负效应,革除垄断、不正当竞争或过度竞争的弊端。要通过财税、金融制度倾斜性的增强中小微企业盈利能力,利用竞争法制度防范和禁止大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而从总体上增强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强化市场竞争。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目前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取得上述效率和公平等多重效应后,应该逐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并且其价值取向应该理念化。我们再来分析国务院前后两次常务会议所分别确定的9项和4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大多都具有制度化、常态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比如,针对小微企业 “减税”的政策,其实无论是从促进经济发展,还是增加居民收入,抑或从整体上促进“民富国强”,减税何止是对小微企业必要、紧迫,对所有的企业和国民不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政策吗?
再比如,针对小微企业在金融方面的政策措施的关键词是“放开”,而扩大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也都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措施应该扩展到所有领域,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这将会大大促进金融市场的放开,促进利率市场化,从而大大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分配。
小微企业的困难是我国经济的局部问题,但它是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法律制度在局部的反映,是“一域”与“全局”的关系。因此,一方面,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从经济和法律的全局中考虑对策和方法;另一方面,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成果,应该总结、提升、普及开来,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理念化,成为我国未来进一步减少国家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的改革前奏。
(作者系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