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与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而言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界限,过分强调私权,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构成了滥用。滥用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二是虽然没有超出法定范围,但不合理地限制了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公共政策。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的行使也势必会对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作为推动进步的代价,必须被限定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合理范围,非但不会推动进步,反而会造成阻碍。
当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所谓全球化,实质就是经济的全球化,是各国经济由国内竞争转向国际竞争的表现。在这一过程中,早已完成原始积累、建立起国家经济体系的发达国家无疑是主导者。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跨国公司为主),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对优势,将之作为垄断市场的手段。为了维护领先地位,保障经济利益,这些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后期开始就致力于建立有利于自己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其他国家进行限制与打压。
反观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由于实力弱小,未能掌握话语权,在知识产权立法上难以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只能硬着头皮“与国际接轨”,被动接受发达国家推行的国际规则,导致对知识产权滥用缺少必要的限制,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抢占竞争制高点,既赚取高额利润,又压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从而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维护其领先地位。
从实际操作来看,以我国为例,外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优势限制我国竞争的行为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尤以信息技术、光电技术、生物工程、航空航天等高新科技领域的专利部署最为明显。二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权,拒绝向竞争对手授予使用许可,从而排挤对手,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三是凭借自身的技术垄断地位,征收高额专利许可费。四是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地位进行搭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