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实施,这似乎是河南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新政的直接原因。但是,这个规定本身充满诸多悖谬,颇值得拷问。
首先,当今还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的社会群体吗?看看周围,当然“有”!在一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临时工”始终存在。他们与“正式工”收入有天壤之别,且大多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养老医疗保险。他们干着单位里的活,却不是单位里的人。一旦有些单位闹出点“丑闻”,临时工就会被用来做挡箭牌。
但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对所有劳动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工同酬……即从法律层面上说,“临时工”概念早在1995年以后就该退出历史舞台、寿终正寝了。新《劳动合同法》也秉持、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但为何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还存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上的社会群体?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何来“临时工”岗位?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岗位早已实行定岗定编和逢进必考制度。要有执法权,必先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身份,否则,就没有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本来就没有合法身份和行政执法权,现在,河南省再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岂不是画蛇添足?
第三,强调“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河南是首开先例吗?好像不是。河南省出台这个规定,起码暴露出一个“秘密”,说明时下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确实存在“临时工”群体,而且也的确经常违法参与行政执法。
“临时工”早该退出历史舞台,却未退出;行政执法队伍本来就不应该有临时工,但却存在;不得参与行政执法,在现实中却屡屡参与……这些怪诞现象其实是环环相扣,一环错了,环环有错。
杜绝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釜底抽薪的做法应该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不雇佣“临时工”;否则,执法队伍雇佣“临时工”,又不允许其执法,这本身就充满悖论,而且也为临时工被“突击”或被裹挟参与行政执法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