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城市化”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领域,而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要求。有专家呼吁,实现“高质量的城市化”不仅是我国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后危机时代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和争夺国际话语权的关键。
城市化质量是城市现代化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质量,前者是城市化质量的核心,后者是城市化质量的终极目标。我国城市化在量的方面有很大的提高,但粗放型产业特征明显,影响了城市内部稳定的就业率,也影响了城市现代化综合水平。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缺乏对发展进程中城市化质量的客观评价,也缺乏对城市化发展质量的科学引导。我们在构建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时统筹思考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评估关注的层面
已经改革发展的三十年和未来三十年是中国社会面临的城市社会变迁期。今后三十年我国还将有5亿—6亿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这一变迁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随着城市化的深化,城市可持续发展、农民转型、土地合理利用、区域整合、社会阶层变迁、社会公平等问题,将呈现出由小到大,由隐性到显性,由局部到区域发展的态势。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要比较全面地考虑已经出现的,以及可能出现的趋势性问题。
(二)对主观和客观价值理念的取舍
一是“城市化质量”包含个体的价值因素的主观判定。不可否认,一些人认为“进城”、“从小城市进大城市”是自身价值提高的尺度。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从城市的非中心区域进入中心区域,例如从普陀区迁入黄浦区,都成为提高身价的标志。特别在现有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户口与城填户口、小城市户口与大城市户口有着很大的价值差异,“进城”更是自身价值提高的重要标志,理所当然成了大多数人的人生追求目标。但是,我们不能把进城作为城市化质量的单一判定标准。因此,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不能完全忽视城市个体的直接感受,也不能忽视对城市小众反映问题的解决。
二是“城市化质量”包含社会群体的价值因素的客观判定。“城市化”是个发展事实,并不直接涉及价值要素。由于各地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人们对城市化的认识差异,对城市化质量的直接感受不同,城市化质量的评估体系要更加注重发展事实的客观指标,尽量减少个体价值因素的干扰。因此,建立城市化质量的客观评判标准更为重要,对于解决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可以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
(三)评估采纳的基本方法
我国正进入城市化水平的加速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并存,依据国情的特点,认真探讨城市化发展的模式意义重大。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是采用综合和系统的方法论。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其城市化发展模式必然各具特色:1)城市化是对人的生活环境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2)城市化不是“路网”+“高层建筑”的单一物理形式表现,而是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区域协调、生态保护、城乡统筹;3)重新认识城市化基本稳定后的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注重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整体互补作用的发挥,赋予乡村合理发展责任,而不把乡村看成是城市发展的消极空间;4)城市化发展模式要顺应地域发展要素,尽可能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冲击,注重城市空间形态变化、城市人口聚集密度、各发展要素的机理功能联系等。
(四)评估体系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从“和谐城市化”,“绿色城市化”,“活力城市化”三个模块入手,包括城市化质量评估指标和由大众参与的感性城市体验两部分内容,初步建立53项指标体系,基本涵盖了城市化发展过程的重点内容。其中评估指标主要由和谐城市化,绿色城市化,活力城市化三部分组成;感性城市体验主要由城市经济,城市主人,城市生活,城市文明以及城市自然五部分构成。
城市化的“质”是强调在城市化过程当中,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城市中心的要素,包括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实施功能和社会和谐这几个方面的相互协调;同时城乡差异性逐渐缩小甚至消除的过程。因此除了城市本身的体系指标,城乡居民生活方式和基于城乡统筹程度的城市化测度结果才能科学地反映出某一地区的城市化质量水平。
此外,新市民(指在城市中居住生活超过6个月的外来人口)的城市生活质量也纳入评估体系,以引导关注城市的新增人口,反映包括全体居民的城市化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