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到广西北海银滩强制拆迁,近些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及各种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条例被认为是利用司法途径阻断强拆的法律依据,也视为防止暴力拆迁的制度进步。然而,新拆迁条例实施近一年,并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相反湖南株洲、安徽阜南、山西大同、贵州茅台等地仍然接连上演暴力“血拆”悲剧。
要问及新拆迁条例的最大的亮点是什么?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是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诚然,“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确实是一种进步,改变了过去拆迁中政府为所欲为的局面。广州市海珠区龙南六巷六号,这是一栋有着50年历史的三层红砖楼,2006年开发商获取了“海珠区南田路龙田直街地块”的开发经营权,李雪菊居住的这栋红砖楼也被圈在了开发商的版图之中。从此,她开始了一段跟开发商长达五年多的拉锯战,也顶上了“广州最牛钉子户”的帽子。而这个长篇故事在日前画上了句号。尽管其间李雪菊一家曾经被扔蛇、扔死猫、放汽油,后来还被挖了“护城河”,尽管业主与开发商都显得疲惫,但双方的各退一步让事情总算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在法治环境较为良好的广州,这是值得欣慰的。
但是,广州“最牛钉子户”谢幕了,却不意味着拆迁的困境就能得以解决。同样,“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是一种进步,却不预示着司法强拆顺理成章就是根治拆迁问题的灵丹妙药,没有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司法路径杜绝强拆也只能是异想天开。9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拆迁问题牵涉太多的利益链条,在强迁问题上,司法机关面临的困难与之前相比没有丝毫改变,对拆迁本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没有实质变化。如果行政拆迁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又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必然在被征收、拆迁的对象中造成猜疑,从而沦为“转嫁矛盾”的挡箭牌。在这种情况下,强拆是姓“行政”抑或姓“司法”又有何区别,却白白搭上了甚为无辜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对超脱,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为前提的。但是如果不明确规定地方当局和任何其他外力都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不得指令法院强拆,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同样会在司法强拆中重演。一些基层法官坦言,现行司法体制之下,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中,往往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障碍,难以排除和克服。这当然不是强拆问题所面临的独有的司法困境,只是这样的困境在强拆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将“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分开。行政强拆的缺陷在于自己裁决,自己执行,缺乏监督及制约,最终导致权力滥用,为人们所诟病。同理,如果强拆由法院判决,由法院执行,也照样会面临司法权滥用的危险。
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必须要以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为条件为前提。否则,对消除暴力拆迁、野蛮拆迁,避免强拆中暴力对抗和被征收人自伤、自焚、自杀悲剧的效果和作用有限。目前看来,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原因恐怕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