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职人员,道德举足轻重。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的确,一个动辄用拳头说话的公职人员,面对矛盾纠纷时如何能理性处置、妥善化解?这不仅是基于常识的“合理推论”,也是来自个案的现实考量。
公职人员的道德表现,塑造着公职部门的公共形象。甘肃成县政法委副书记涉嫌犯罪,被停职并依法拘留;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酒驾致5死3伤,也被批捕。虽然只是个案,当事人也已被法律惩处,但这些公职人员对部门形象、群众信任的伤害,却难以避免。
然而,从江苏沭阳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个人品德纳入干部考核,到江苏南通将搞婚外情等不良行为纳入公职人员“行为禁令”,这些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之举每每引来热议。除了可操作性之外,更有关于公职人员“道德边界”的讨论。一些人认为,家庭关系、个人交往等,属于私人生活,关乎的是私德范畴,用以要求干部,有点触角太长。
的确,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分化,以及对个人隐私和权利意识的普遍认可,私域和公域的区分愈发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从私德类推公德、以私德否定公德,显然会失之偏颇。动辄用GPS定位官员行踪,随意“人肉搜索”曝光公职人员及其亲友隐私,既不公允也不可取。
然而也要看到,公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履行着公共职责、关系到公共利益,拥有不同于普通群众的特殊身份,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当被视为社会管理者的公职人员,与暴力、酒驾、猥亵等刺目文字联系在一起,引发的道德波动,远远超出普通个体的失德离德、违法犯罪。即便是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公职人员也理应承担起公职责任之外的道德责任。
可以说,公职人员接受更严格的道德审视、更充分的道德培训,是公职之“公”天然的要求。而合理区分、妥善对待公与私的不同,关键则在于明确评判标准、找到校正准星。只有从标准上厘清公私界限,在制度上完善规范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内容,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顺应公众期待。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先贤提出的人生理想。把提高个人修养、处理好家庭私事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第一课,从做一个有爱心、有修养、有道德的人开始,最终做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当是“公家人”应有的人生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