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称,我国将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覆盖面,最终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笔者以为,这一举措将加快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进程,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在土地领域渐进深水区。
土地供应双轨制,是指目前我国在土地供应上,采取了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的两种方式。无论哪种供应方式,其土地来源大体为两种渠道,一是存量国有土地,二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征用。由于存量是有限的,因而一些地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成为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主要途径。
然而,由于土地财政的依赖性需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一定的土地出让利差,或是为了追求划拨土地的低成本,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往往给予农民的补偿偏低。这就从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城乡差距,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要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就不可避免地要从城乡土地市场的一体化开始。
取消土地供应的双轨制,就为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解除了“被公益”的限制,从而为其得到公正的“市场价格对待”创造了条件。既然是市场化有偿用地,就得按市场规律办事,就得依据市场价值来评价和给予被征地补偿。有专家指出,这种补偿不仅要考虑被征土地的现有价值,而且还要考虑被征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进城乡建设用地供给市场一体化的过程中,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实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和同价,给当地农民带来了长远的富有保障的收益。比如苏州湖桥村农民以土地作股组建合作社,进而与其他合作社联袂创建起“农民集团”,既解决了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弊端,又保障了农民作为土地承包主体的经营和收益权利,使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其他农村资源得到有效整合。
假若湖桥模式在全国得以推开,那么,农村土地的市场化价值就会得到空前提升,被征地的补偿价格自然也就会“水涨船高”。
当然,类似于湖桥的模式在全国毕竟还是少数,更多地方的被征地补偿价格还有待于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给予农村集体公正、公平、公开的核算。鉴于此,笔者认为,国家在推行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的同时,应该综合考虑征地与被征地等多方面的利益诉求,配套考究一套真正市场化的土地征用补偿核算机制。
取消土地供应的双轨制,客观上将某些原可享受土地无偿划拨权利的单位推向了市场,这一改革之于他们无疑增加了建设成本,但之于市场公平以及城乡一体化大局而言,这些单位局部利益的“牺牲”又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