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我们准备好了吗
时间:2011-09-15 13:18:27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这是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温家宝总理认为,把这项安国利民的大事做好,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解放日报》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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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公共安全领域事故频频,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日本地铁沙林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以及非典型肺炎等突发事件不仅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损失,还对社会公共安全领域构成严重威胁。为此,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从灾害立法上看,日本是全球较早制订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目前拥有各类防灾减灾法律近40部;美国减灾法规比较完备,全国各类防灾法律有近百项。在我国,2003年4月1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建立应急机制,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已将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对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正在不断增强,通过编制、试行应急预案,整合、建立了综合减灾和应急处置体系;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包括应对非典侵袭等行动中发挥了作用。尽管如此,我国还未经历过像“欧美大停电”那样的事故,我们还应该及时借鉴和吸取国外的经验与教训,确保万无一失。我们应该居安思危:在强化公众出行安全文化与自护能力教育和减灾培训的同时,各级管理部门是否从自身做起了?各级管理系统究竟为城市公共设施、为市民准备了哪些安全救助条件?一旦地震或特大火灾等灾难来临,密集居住的城市居民能否快速疏散安置,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我们的科技减灾和防灾预算是否到位?社会公众能否在遇到不测时有序地逃生?各个部门的救灾资源“养兵千日”能不能“用兵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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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灾责任重于天,事故灾祸的学费是付不起的!无论从危机的综合管理还是综合立法看,有效应对国家或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人类的社会发展史,充满了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杜牧有言:“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为此,面对国外大规模突发公共事件,国人哀之更要鉴之。(稿源:红网)(作者:严宝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