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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时间:2011-08-18 16:48:16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一、基本政策原则
  农民工市民化,直观上理解,就是指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市民的过程,该过程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1)让农民工在城镇安顿下来,稳定生活;(2)享有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消除户籍歧视;(3)完成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以适应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
  根据课题组在嘉兴、武汉、郑州、重庆四市的调查,接纳一个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市民,政府大体需要支出8万元。从上述支出需求的时间分布看,近期主要是农民工子女教育和保障性住房支出需求,远期则主要是养老保险补贴支出需求。而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对象,更会给城市社会管理带来长期的、持续的支出压力。
  上述政府支出,有的会表现为对办公设施、行政经费和公职人员工资的支出,有的则会表现为对农民工个人的直接支付。根据上述投入的不同特性,可以将其划分为经常性支出需求、阶段性支出需求和一次性支出需求。经常性需求是与政府有效履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需求,具体如: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用、设备折旧以及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阶段性支出需求是与特定发展阶段紧密相连的,如农民工在城市定居问题、子女入学问题就是与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次性支出需求通常与推动制度并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联系在一起,具体如:解决青壮年农民工社保基金欠费问题,弥补现行养老保障基金欠账问题等。
  与庞大的资金需求相对应,政府可用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增收节支,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具体如:堵塞收入流失,增加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拨款支持力度,推行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节约资金使用等。(2)调整基金性收入流向,将城市土地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工市民化。具体如:无偿划拨土地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用服务设施;按成本价或更低价格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投入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入,支持建设廉租房等。(3)筹集部分国有资本变现收入及国有资本运营收入,支持农民工市民化。具体如:国有企业保本经营,为农民工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价格补贴;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善农民工居住地的公共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变现部分国有资本,征集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填充农民工社保基金缺口等。不同的资金来源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预算性收入稳定、规范,可预测性强;土地经营收益与城市化进程紧密相连,具有阶段性;国有资本变现收入则具有一次性。

       从资金来源和支出需求相匹配、保持财政稳健运行的角度出发,支持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应坚持如下原则:提升农民工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应以增加一般性预算支出为主,基金性收入投入为辅。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应以土地经营收入为依托,增加预算支出为辅。推动农民工社保制度转型,应以适当的财政补贴为引导,着力提高城市职工社保覆盖率;同时要依托国有资本变现收入(含国有资本赢利)来弥补社保制度转轨所面临的资金缺口。以地方政府充分挖掘现有收入潜力和调整支出结构为主,以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为辅。
  

        二、主要的财政政策
  前面提到,农民工市民化至少包括农民工(及家属)在城市安居、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以及社会保障重建三方面内容。不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同、原因各异。财政政策的目标和主要政策工具也应有所差别。
  (一)在保障农民工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方面
  在享有城市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待遇明显偏低。主要表现在: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城市义务教育问题突出,公共交通、治安、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就业、技能培训、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未能有效覆盖农民工。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城市管理体制调整落后于城市发展,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严重不足;围绕“招商引资”的激烈竞争,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以管理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制约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资金分配比例的优化。
  在保障农民工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方面,财政政策的目标应当是:确保城镇常住人口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具体的财政政策可包括:增加对市辖区(特别是与郊区接壤的城区)发展教育、科普、公共卫生、文化体育、环境整治等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显著提高经济强镇分享税收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比例,逐步形成按常住人口和实际业务量分配管理和运营资金的机制;严厉制止“招商引资”活动中的地价竞争,严格区分新设企业和既有企业的生产搬迁,堵塞政府收入流失;全面推行绩效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采取贷款贴息、收益补贴等措施吸引银行资金、民间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城市基础条件;市政服务应坚持市场化运营的原则,对于政策性低收费和低票价,政府应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
  (二)在推动社会保障转型方面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转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覆盖率低,社会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险制度是重要的社会再分配机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资金筹措方式,都是企业缴纳与个人缴纳相结合、企业缴纳大头。保险金的发放,则是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积累账户相结合。作为低收入群体,农民工长期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参与社会再分配的权利,放弃了保障自己不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乃至年老而陷入生活贫困的权利。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碎片化”与农民工高流动性尖锐冲突,农民工在跨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时面临重重困难;缴费水平高,企业缺乏积极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机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等。
  在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障转型方面,财政政策的主要目标应当是:提高城镇社保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防止因社保制度缺失产生新的城市(老年)贫困。具体的财政政策可包括:增加财政补贴,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保“五险”;增加对工会维权的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优化社保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机制;将社保基金征缴纳入地方税务系统,合理分流相关人员,全面强化社保督导、执法功能,提高政策执行力;加强农民工参加新型社保的基础数据的整理与搜集工作,积极筹划划拨国有资本变现收入(或经营收益),一次性补齐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

       (三)在推动农民工在城市安居方面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需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使其在城市具有相对稳定、舒适的住所。但是,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普遍较差。据本课题组调查,近80%的农民工居住的是功能不全的临建房或简易房。这些房子位置偏远、功能不完善、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高,非常不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安定和发展。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收入相对低、支付能力差;城市住房价格快速上涨,超越农民工购买能力;以及保障性住房体系不健全,农民工被排斥在外等。
  在推动农民工在城市安居方面,财政政策的目标应当是:改善农民工的住房、生活条件,使其能够安居乐业。具体的财政政策可包括:在廉租房建设方面,设立公用房屋运营公司,投入部分财政资金、土地出让金作为最初资本金,吸纳部分社保资金充当优先股,多渠道充实企业资本金;对支持廉租房建设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允许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按照成本价划拨建设用地,大力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借鉴一些地区推进“宅基地换住房”的经验,将因此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增加城市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对于农民工参加“宅基地换住房”活动的贷款申请,应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企业建设职工宿舍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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