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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2年城镇化率将达到40%
时间:2011-08-16 10:20:38  来源:春城晚报 

   2012年,云南省城镇化率将达到40%,人均GDP达到13,40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4.5,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比为1.13(以城为1)。

    据春城晚报报道,云南省发改委近日公布了云南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规划对云南省的城乡发展作了短期和长期目标。到2012年云南省城镇化率将达到40%,人均GDP达到13,40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4.5,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比为1.13(以城为1)。在此基础上,再过8年后,到2020年云南省的城镇化率达到50%,人均GDP达到26,20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0,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比为1.1(以城为1)。

分步推进 第二阶段加速推进发展

    第一阶段是2009年至2012年,为编制规划, 试点先行。

    这是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启动和实施阶段,重点是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 制定配套政策,初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先期把曲靖市沾益县、临沧市云县作为试点,尽快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阶段是2013年至2020年,为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这是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加速阶段,逐步形成全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根据云南省各地不同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发展基础,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区域统筹城乡的路径。

总体目标 农村生活水平接近城市

    规划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城乡一体化成效显著,努力达到城乡经济发展方式有转变、生活有提高、人人有保障、生态有改善、改革有成效的总体目标。

    ●方式有转变:粗放的增长方式得到转变,自主创新、劳动者素质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科学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城乡和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新格局。

    ●生活有提高: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立,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生活质量上的差距缩小,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接近城市居民生活水平。

    ●人人有保障:初步形成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事业有较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文化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良好发展态势初见成效。

    ●生态有改善:城乡资源环境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功能不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改革有成效:城乡行政管理、规划体制、土地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服务、社会管理等改革取得成效,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有较大改变,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机制初步建立。城乡发展步入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良好轨道。

   打破区划 编制5大城市群发展规划

    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将打破行政区划,以滇中、蒙开个、普宁景、大理、保腾潞瑞等5个城市群为主要聚集区域,以交通运输主干线为依托,尽快编制完成5大城市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各类企业和人口向城市、县城和中心镇集聚。

    城市规划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发展趋势,到2012年,云南省要做到小城镇镇镇有规划,每个县(市、区)有村镇体系规划。到2017年,全省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有发展与整治规划。每年全省完成1,500个村庄的规划、25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350个乡镇域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近期建设规划。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5大城市群的基本构架和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城市体系,城镇化水平达到50%。

城乡社保 两年后90万人享受低保

    公共服务的不平衡是制约城乡一体化的因素之一,在规划中明确了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步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配置均等化。其中要以昆明、曲靖、玉溪、文山、楚雄、大理、红河、版纳、丽江等州市为重点,加快广播电视数字化试点推广普及。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也被纳入了规划,并提出明确目标,到2012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90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0万人以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0万人以上,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80万人以上。

   至2012年,力争新增城镇就业110万人以上,5年转移农村劳动力250万人;2020年,基本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 

    同时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力争在2015年前实现沿边各县(市)、县乡之间及与国道、省道的横向和纵向贯通;到2015年,全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通公路率达到99%;到2020年,全省100%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弹石路。

生态补偿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模式

    同时,要积极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县城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针对群众反映突出、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需要实行抢救性保护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受野生动物危害人类难以生存地区开展补偿试点。

    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引导各级政府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实物转移支付和价值转移支付,设立“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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