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别官员出现道德瑕疵或争议,卷入舆论风波,理应引咎辞职;关键要从制度上予以明确。
近日,湖北黄石市一名商人在网上实名举报称,自己的妻子与该市中级法院院长方鄂生有奸情,方多次用公车接举报人之妻到宾馆开房。方鄂生承认了开房之事,但他辩解说,和那位女子只是谈事,没有过夜。就此,湖北省有关部门已成立调查组。(据《新京报》8月12日)
这是湖北的法院院长第二次卷入“开房门”。6月21日,有人在网上发布视频,称襄阳市樊城区法院院长范海涛与刚提拔的该院女纪检书记柳华梅在某宾馆开房并同处一室达1小时。这两起事件有一些共性:一是主角都为法院院长,二是都在宾馆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开房,三是都不能合理解释开房的理由。
此前襄阳那位院长“开房门”曝光后,襄阳市委表示会查清此事,但目前仍无结果。对于出现道德瑕疵或陷入非议的官员,一定要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才能进行处分吗?何以更有效的惩前毖后?
法院院长或者其他官员,不仅是普通人,而是有一定公众关注度的特殊人物,这些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在廉洁、道德等方面,也承担比普通公民更多的责任。
一般人都知道,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到宾馆开房,不管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已经在生活道德上陷入了“黄泥巴掉到裤裆里”的尴尬境地,换言之,只要存在与异性开房这种现象,不管是谈正经事还是行苟且事,都是一种无论如何都说不清的丑闻。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道德情操,而官员更应注重道德修养。“以德治国”同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写入十七大报告,充分表明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湖北两名院长“开房”,只要这种丑闻发生,就应立即选择引咎辞职,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他们的职务。
建议当有官员出现道德瑕疵或争议,卷入舆论风波,理当引咎辞职,同时,应该在制度上进一步予以明确,用制度与道德共同约束官员行为。如果我们用道德的标准,并建立在一定的制度之上来要求官员的言行,那么就会将监督和约束前移,而不是等到一个官员确实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才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