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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光:中国财富走向
时间:2011-08-09 09:58:26  来源:人民网 
  要克服和扭转贫富差距扩大和两极分化的趋势,需要的是政策转向,不是什么“国富优先”转变为“民富优先”,而是明确宣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已经完成任务,今后要把这一政策转变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完成“先富”向“共富”的过渡

  为什么我们在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长时间地不能解决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呢?光用“先做大蛋糕后分好蛋糕要有一个时间过程”来解释,是不足以充分说明的。我最近一直在考虑关于共同富裕的一些理论上的提法,就中国财富“蛋糕”分配问题有以下一些思考。

  把“国富”与“民富”并立和对立起来的提法,并不确切

  有人说,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是“国富优先”而不是“民富优先”的政策导向,造成现在我国“国富民穷”或“国富民不富”的现象。

  我认为,有些学者和媒体把“国富”与“民富”并立和对立起来的提法,并不确切。就“国富”来说,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也就是“国富”确实大大增强了,经济总量已超过日本,越到世界前二位。但是人均GDP不到日本的1/10,仍列世界第100名之后,所以不能说国家已经很富。就“民富”来说,也不能简单地讲现在是“民不富”或“民穷”。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比过去有很大提高,部分人群已经很富很富。据估计,2009年我国百万美元以上的富豪人数已达67万户,居世界第三;资产超十亿美元的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全球第二。但是大部分国民确实富得不够,甚至很穷。所以一方面内需不足,消费率低;另一方面奢侈品市场热销,居世界第二。所以说,国民有富有穷,不能一概而论,说什么“民穷”或“民不富”。

  再说消费率低和内需不足的原因。这不是什么“国富优先”、“民富滞后”的结果。而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多数群众未能跟着走上“后富”,反而陷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结果。按照联合国标准,每日收入一美元以下为绝对贫困,二美元以下为低收入。现在估计中国有1.5亿人口的每日收入不足一美元。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估算,城乡合计每日收入二美元以下的人口达十亿。这些人群收入低,买不起东西,才是消费率低和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而居民之中另一部分特别富裕人士,看来他们不是提高消费率和扩大内需的对象。

  过去从来没有明确宣布过或者实行过什么“国富优先”的政策,倒是明确宣布过并实行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如果说这也算是“民富优先”,那也只是让一部分人优先富起来的政策。应当说,这一政策实行得非常成功。它导致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宏观经济上国退民进,公退私进的结果,使得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前的近乎零,上升到现在已经超过65%。民营私有经济的增长大大超过国有、公有经济的事实,证明了我们这些年实际上实行的,不是什么“国富优先”,而是“民富(当然是一部分‘民’)优先”的政策。当初宣布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时候,就曾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口号。但是多年的实践证明,“让一部分人先富”的目标虽然在很短的历史时期中迅速完成,但“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却迟迟不能够自动实现。在市场化、私有化的大浪淘沙下,这也不大可能实现。相反地随着市场化、私有化的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趋势“自然出现”。

  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表明,由于中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财富来源路径的特殊性,中国富豪积累财富时间超短。从事财富研究的胡润曾说,在国外,挣一个亿的财富要15年,把一个亿的财富变成十个亿要10年时间,而中国只要3年,比外国短得多。在中国,完成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任务所花的时间极短,而完成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任务却遥遥无期。一些为财富、为资本辩护的精英们常常以分配问题复杂为借口,预言需要等待很长很长的时间才能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要大家忍耐再忍耐,这真是奇怪的逻辑。要知道邓小平早就多次要求适时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并警告说两极分化趋势将导致改革失败的危险后果。
  克服和扭转贫富差距扩大和两极分化的趋势,需要政策转向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两极分化趋势明显。中心的问题不是什么“国富”与“民富”的矛盾,而是一部分国民先富、暴富与大部分国民不富或贫穷的矛盾。要克服和扭转贫富差距扩大和两极分化的趋势,需要的是政策转向,不是什么“国富优先”转变为“民富优先”,而是明确宣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已经完成任务,今后要把这一政策转变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完成“先富”向“共富”的过渡。

  应该说,把“国富”与“民富”对立和并提,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国富”和“民富”之间并非完全互相排斥,而是矛盾统一的关系。什么叫“国富”?严复最早翻译亚当斯密《The Wealth of Nation》一书,中文译名为“国富论”。但斯密在这本书里不但讨论了君主或政府(相当于国家)的收入和财富问题,也讨论了工、农、商、子民(相当于国民)的收入和财富问题。后来郭大力、王亚南重译此书,书名改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样“国富”的含义就推广为“国民的财富”了。可见“The Wealth of Nation”的含义,可以是国家的财富,也可以是国民的财富。

  斯密书中第五篇讲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时,讨论了名目繁多的税负的利弊,说明君主(政府)的收入和国民的收入并非一直是矛盾。交给国家的收入多了,并不意味着国民的收入就减少了。因为君主和国家需要必要的费用,以保护和增加国民财富。“国富论”用大量篇幅论证了国家的三项基本职能,即保护社会、保护社会里的每一个人、建设公共事业和公共福利设施。如果我们把国家和政府所代表的统治阶级利益和官员的挥霍浪费暂时存而不论,可以说这大体上也是现代国家与国民,政府与人民之间财富与收入关系的写照。

  政府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或者所谓“宏观税负”问题,曾是“国富”与“民富”争议中热议的话题。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是不是过高,肯定的意见和否定的都有。现在以既包括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收入,又包括政府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宽口径或全口径的政府收入来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按IMF标准,计算了中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占GDP之比,2007年为31.5%,2008年为30.9%,2009年为32.2%。按IMF 2007年的计算,24个工业化国家实际宏观税负平均为45.3%,29个发展中国家实际平均税负为35.5%。同这些实际数字比较,我国平均宏观税负大大低于工业化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不算高。根据国际经验,随着生产力向发达水平发展,和政府承担的社会民生、公共福利和收入再分配等任务越来越重,我国政府收入占GDP之比或所谓宏观税负水平,还有继续提升的必要和空间。

  所以,目前我国宏观税负问题,主要并不在于政府收入占比的高低,而在于财政收支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通过政府财政收支的运作,一方面实现“国富”与“民富”的良性交融,一方面推动“民富”中“先富”向“共富”的转化。目前我国国家财政收支结构上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财政收入的负担偏重于由中低收入者或劳动阶层来承担,而在财政支出的使用上,用于社会民生和公共福利方面的开支偏低。

  如果象一些人士所说,我国宏观税负过高,那也只是中低收入的劳动阶层负担偏重,而他们应当得到的补偿或该分享的社会福利却感不足;以资本和财产所得为主的富裕阶层的财富收入,则大都游离于国家财政税收调节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之外。这种逆向调节的机制,只能助长贫富差距的扩大,迫切需要扭转。在财政收入方面,提高直接税收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收的比重;在直接税方面,提高资本财产与非劳动所得的税负,考虑家庭负担,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所得税负;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种。在财政支出方面,厉行节约,大力减少行政费用占比,增大社会民生、公共福利、再分配转移支付占比,等等。这些主张集中起来就是要国家财政重回“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这一方面的职责,问题在于决策决心和实施步骤,需要抓紧进行。
  扭转两级分化趋势,不能单纯靠国家财政调节手段

  应当指出,缩小贫富差距,扭转两级分化趋势,不能单纯靠国家财政调节手段。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甚多,如城乡差距、地区不平衡、行业垄断、腐败、公共产品供应不均、再分配调节滞后等等,必须一一应对。但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决定分配制;财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财产占有上的差别,才是收入差别最大的影响因素。30多年来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形成,除了前述原因外,所有制结构上和财产关系中的“公”降“私”升和化公为私,财富积累迅速集中于少数私人,才是最根本的。

  在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时,人们往往从分配领域本身着手,特别是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领域着手,完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改善低收入者的民生状况。这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需要加大力度继续做好。但是,仅仅就分配谈分配,仅仅从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着手,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还需要从所有制结构上直面这一问题,需要从强化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着手,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调整“国富”同“民富”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邓小平同志强调,“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 又说,“基本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坚持归公有”,就“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 。这是非常深刻的论断。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容许私人产权的发展,容许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资本)参加分配,但这一切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为前提。只要保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贫富差距就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就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否则,两级分化、社会分裂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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