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9年中国中小城市高质量发展指数研究,截至2018年底,中国大陆共有中小城市(广义范围,包括含乡镇的市辖区)2809个,中小城市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行政区面积达93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97.3%;总人口达11.8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66%;经济总量达76.43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84.89%。
标准沿革
1980年,中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准做出改变,将城市划分为四个等级: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但是这部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而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
2014年,国务院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现状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城市划分标准,即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小城市、Ⅰ型小城市、Ⅱ型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型大城市、Ⅱ型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 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