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浙江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这是浙江率先从省域层面出台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方案。按照评价办法,绩效达到80分以上,并且没有发生保护不力和违规事件,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可获得每亩30元的补偿。从今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全省除宁波以外共70个、180多万亩省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
绩效评价分为湿地生态情况和保护工作两方面。在评价程序上,采用的是各地先自评,然后由省林业局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查,最终与省财政厅共同审定。据了解,这笔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具有普惠性,只要各地严格按照评价办法执行,分数达到要求,资金便可兑现。资金主要可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权利人补偿等方面,也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