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为了构建西安市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机制,提高老旧小区的宜居水平日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西安老旧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2010年以前建成的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补建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西安市2010年之前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也可按照以下规定补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