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付子女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老人向子女索要经济帮助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段某给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万元。(6月21日《法制日报》)
应该说,这起经济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假如女儿还健在的话,父母可能会视这11.1万元是赠与,无需女儿偿还。但问题是,如今女儿去世了,父母可能改变了主意,视这笔钱为借款,要求女婿归还。尽管女婿认为,这笔钱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帮助,属无偿赠与;但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女儿与女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女儿去世,女婿应承担还款责任。可见,本案的审判过程,也是一次普法过程。
事实上,法院判定父母给予经济帮助属于借贷,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给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
可以预料,对于父母给予经济帮助属于借贷,也许有人认为父母太无情,未能尽到父母责任,其实不然。女儿已年满18岁,且已经成家立业,父母对其完成了法定的养育义务。即便是现实生活中,多数家庭依然是父母给予经济帮助属于赠与,无需偿还;但前提是父母具备这个能力,并心甘情愿。否则,子女不可强求。问题是,认为父母给予经济帮助属于赠与,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年轻人,他们过惯了衣来张手、饭来张口的寄生生活,悠闲自得地投入父母干瘪的胸怀中“啃老”,而不愿生活独立,靠劳动改变生活上的窘境。
可见,父母给予经济帮助属于借贷,是一种亲情契约,对当代年轻人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一方面,子女要在学习和生活上自强自立,并常怀一颗感恩之心,懂得亲情的反哺,而不是一味地向父母索取,充当一个没有孝心的“啃老族”。另一方面,当父母再无力供子女“啃老”时,子女非但不能强求,而且应该回馈父母的养育之恩,从物质和精神上尽到赡养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亲情更加融合,家庭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