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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诚信建设要提高“失信成本”
时间:2011-07-03 09:38:14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文广 

     辽宁省政府新闻办6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曝光该省第三批6起典型失信案件,包括3起企业失信案和2起个人失信案。据统计,自2010年开展典型失信案件曝光以来,辽宁省共曝光了15起失信案件,涉及企业类7件,个人类3件,均为法院判决和调解后责任主体拒不履行义务。(6月24日 中新网)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担负有基本的社会责任,而实现社会责任的手段是社会契约,诚信即是社会契约得以实现的基本要素。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对于个人、企业、社会乃至国家都可谓意义重大。从宏观上讲,诚信建设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支柱,是促进经济繁荣的基石,也是维护国家国际形象的题中之义;从微观上讲,它不仅能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唯利是图、坑蒙拐骗、贪赃枉法等丑恶和腐败行为的土壤。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诚信理念应该说已经根植于我们的文化传统之中。然而,何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企业到个人都不乏失信的案例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源自于失信成本过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理解为在守信成本太高,而失信行为几乎没有代价的情况下,违约、造假、欺诈的故事自然不时上演。

    从管理学上来讲,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市场行为主体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失信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市场行为主体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从而促进信用环境的好转。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其中重要一环就是要大大提高市场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只有让那些失信者因其失信行为付出难以承受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市场行为主体才会自动的约束其行为,达到有效的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目的。

    加强诚信建设,除使用行政、道德和教育手段外,更要靠法治手段。一方面要加快诚信制度的相关立法和修订,完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守信行为得到可靠的保护,失信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惟其如此,我们的诚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得以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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