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不到,小区两次高空坠物。近日,家住深圳宝安西乡鸿隆广场的吴先生表示,其居住的小区半个月内两次高空坠物,有次还“下刀子”。鸿隆广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知道物品具体是从哪户掉落的,近期物业通过走访提醒和张贴提示,提醒住户关注阳台和窗户边的物品收置,以及避免高空坠物的注意事项。(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然而,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类案件违法成本低,被害人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公平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难题,此前的“株连式”赔偿,也引起广泛争议。如此语境下,深圳一个小区,半月内两次高空坠物,“落玻璃雨”还“下刀子”,虽然险象环生,但因找不到肇事者,又将成为一笔糊涂官司。
事实上,对于高空坠物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首先,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然而,高空坠物最关键的一个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高空坠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如果不能自证没有错误,那么整栋楼的住户将承担责任。比如,2018年4月15日,一48岁女子行至广州白云区一栋厂房下时,突遭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伤,高位截瘫。因寻不到狗主,受害人将整栋楼的房东与租户都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几乎被告席上的每个人都在自辩无辜。这必定会影响案件的执行和受害者权益保护。换言之,让多人为个人的侵权行为共同补偿,容易造成实质不公平,且放纵了真正的加害人。特别是,即便是查明和严惩了责任人,也难以改变受害人因高空抛物坠物致死受伤的结果。
基于此,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特别是,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可见,楼上“下刀子”,再次提醒物业管理者:治理高空坠物,必须关口前移。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大,且屡禁不止的问题,需要在提高住户安全意识的同时,更需要相关单位加强监督管理,构建一张立体防护网。一些小区尝试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起到了不错的效果。同时,在建筑设计规划之初,提前能通过设计规避危险,也备受业主期待;但整体美观、外立面设计等,均需要通过相关法规进行规范。还有,借鉴深圳做法,物业可依法采集安全隐患证据,防范未然。特别是,广大业主要行为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