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芬兰、德国、日本和新加坡模式
建设“两型”社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专家和学者一般比较推崇芬兰、德国、日本和新加坡模式。
芬兰模式。在2003~2005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排行榜上,芬兰连续3年排名第一。但在上世纪90年代,芬兰还是个既无雄厚科技实力又无先进现代工业的国家,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芬兰通过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一跃成为世界科技经济强国,被称为“芬兰奇迹”。
在政府方面,芬兰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保法的国家。芬兰政府还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项目的开发,政府对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等能源项目的资助最高可达到项目投资的40%。此外,政府在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保技术研发和对企业控制污染进行补贴的同时,也以征收环保税的方式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在产业方面,芬兰摈弃了造纸业和重金属产业这两大传统产业的旧生产方式,发展信息通信技术等新型产业。20世纪80年代初,芬兰政府就提出以科技开发为核心、以尖端技术占领世界大市场的发展战略,集中优势、选准方向,开发电子通信产业,如诺基亚手机和软件产业。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展以微电子技术为主的较少消耗资源与能源的信息产业和以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并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了自身的产业水平,产业结构重心向高新技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方向发展。
在公众方面,芬兰所有的学校都开设了环境教育课程,有专门的教师组织活动,在大、中、小学校坚持不懈地开展环境教育。此外,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为公众参与提供客观条件。国会立法保证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2000年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和民间环保组织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评估,公民有环境审查权。芬兰政府财政每年都向地方环保机构拨专款,用于开展公众环境决策工作,具体项目另有补贴。政府还向民间环保组织提供津贴支持。
芬兰的发展模式给我们重要启示,即通过发展以信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摆脱传统的依赖自然资源的发展模式。科技进步将减少对物质资源的依赖,新材料的开发、资源的循环利用将减少人类对矿产资源的消耗。芬兰经验表明,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可以通过技术引进改造现有产业,发展新型产业并使出口行业的竞争优势强化,达到促进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德国模式。德国在循环经济实践方面堪称世界之最,不仅是世界上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是实践循环经济最早的国家,其理论研究与实践独树一帜,形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循环经济体系。德国的循环经济源于垃圾经济,其废弃物管理政策的重点在于有效处理废物,随后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循环经济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不仅解决了德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而且使德国成为其他国家仿效的榜样。
日本模式。日本作为一个资源匮乏和曾饱受环境公害之苦的经济大国,深刻感受到资源与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作用。为此,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构想,制定了建立环境负荷较小、以废物循环为基础的经济社会系统的长期目标。
新加坡模式。为了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汽车使用限制”的政策,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调整,如今,其城市交通环境已走在世界前列。为改变对进口水源的依赖状况,新加坡政府开源与节流并举,提出开发四大“国家水喉”计划,即天然降水、进口水、新生水和淡化海水,较好地维持了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平衡关系。
排污收费是各国较为通用的一种经济手段
从国际经验看,相对于资源节约,优化国民税收结构或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国外发达国家常用的一种手段(OECD,2001)。相对于环境友好,利用不断提高的生产标准、产品标准和环境标准,淘汰经济结构中生产力较为落后的部分,以此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是环境友好的一种手段。政府的此类规制主要体现在节能减排上。另外,排污收费是目前各国在环境保护中较为通用的一种经济手段。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宏观目标,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环境税手段,包括燃料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和生态补偿税等。它通过改变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促使生产者生产污染小的产品,同时为环保提供资金。
燃料税是目前西方国家应用最广的环境税,分为机动车燃料税和其他能源环境税。由于机动车燃料税价格弹性较小及税基较大,税负通常比其他商品高。目前开征的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按生产征收的从量税等。最高的是瑞典,达25%。
环境服务税的征收旨在为污水、垃圾等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提供资金,另外也能鼓励垃圾焚烧和促进废物再利用,其征收依据是为污染排放者提供污染处理的公共服务成本。例如,美国“垃圾控制税”便是针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后成为垃圾的产品的所有经营活动征收服务税,税率是总收入或价值的0.15%,其中70%~80%的税收用于城市垃圾处理,其余税收用于开发再生资源。
污染产品税是对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危害的产品,如有毒性、含重金属和氟氯烃类等污染物质的产品征税。西方各国目前正就是否对化肥、农药和杀虫剂征税以减少对农作物的污染而进行讨论。瑞典、奥地利率先对肥料进行课税,随后丹麦对杀虫剂征税,但只限于零售阶段。1990年芬兰就开始对磷酸盐化肥征税。挪威开征了肥料税和杀虫剂税。
生态环境补偿税是指向开发或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用于补偿或恢复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费用,如自然资源开发税、森林开发税、土地增值税等。
综观这几年国内的探索实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二是直接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措施,两者相辅相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主要是强调通过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来促进发展模式的优化,同时通过发展模式的优化推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目标的实现。因此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与在直接推进中获取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是具有双重效果的,逐步完善的市场制度和逐步加强的政府规制能力,将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