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和群众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受城乡二元结构及经济水平的制约,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工资偏低与工伤疾病使他们的家庭生活相对贫困,而70%以上的农民工在进城时把父母、妻子和子女留在了农村,催生了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俗称“386199部队”这一特殊社会群众。
据2000年“五普”统计,不能与父母外出同行的农村儿童比例高达56.17%,6〜16岁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已达2000万人。多半留守儿童是由年事已高、文化水平较低的祖父母隔代监护或亲友临时监护。家庭教育缺位,使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普遍不如正常家庭的儿童;缺乏父母亲情,留守儿童容易出现心理障碍,造成性格孤僻、冷漠和自我封闭,甚至出现道德滑坡和行为失范;因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也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跟随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也很难保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村老人靠子女供养。伴随人口流动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凸显。据南方某贫困县2003年调查统计,外流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46.8%,72%的留守老人依然干农活,90%的老人需要照看子孙,83%的老人没有任何积蓄。有的老人不堪生活重负,导致极端事件发生。
据统计,农村流动人口中70%以上是男性一方外出,留守妇女要承担起生产劳动、家庭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面临着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缺乏安全感的三重压力。长期分居造成生活寂寞和精神苦闷,婚姻不稳定。据某劳务输出大省统计,在农村离婚人群中,夫妻一方外出打工的占到50%以上;因丈夫长期在外,离婚妇女难以提供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性骚扰案件中,70%的受害者是留守妇女。即使是夫妻同时进城的农民工,因居住环境差,也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
形成农村流动人口家庭问题有诸多因素,一是户籍制度依然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市民待遇;二是农民工就业层次总体比较低,收入比较少;三是社会政策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家庭支持和投入还不够。
家庭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农村流动人口的家庭问题是劳动力转移带来的新情况,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过程,是城乡二元体制积累的社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开展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的专题调查研究,把握当前农村流动人口的家庭状况和突出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建议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增加“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制度”,落实儿童的监护责任主体,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积极探索制定家庭政策,根据新情况,需要在原有的政策框架中,增加针对家庭需求和开发家庭功能的政策。在实施“十一五”规划中,逐渐打破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加快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各种城乡隔离的制度,为农村家庭实现有序流动、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幸福生活提供政策支持。建立针对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的帮助支援机制,开展社会支援行动。鼓励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和帮助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