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权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同时,草案三次审议稿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六种行为: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