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人们在市场中之所以需要诚信,是因为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需要与他人发生各种合作和交易关系,诚信能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能给交易双方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由于市场中信息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市场上的个人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使人在经济行为中自动保持诚信,社会的诚信机制需要制度的维持与保证。制度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正式制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就是典型的非正式制度。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立身之道”和“立政之本”,是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但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是自然经济和宗族社会的产物,主要适用于相对封闭的朋友和熟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广泛的交易关系和合作关系,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的诚信标准。诚信标准在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场合相差极大,并不具有普适性特征。如孔子一方面强调“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第十二》),把诚信提到“去兵、去食、宁死必信”的高度,但在另一方面又发出“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第五》)的感慨,认为只有“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第一》)。这对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适合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的交往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如果没有普适性的标准,一个人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诚信标准,就会造成极大的混乱。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导致整个社会诚信的衰落。
第二,诚信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在传统农业社会,人们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经济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的,几乎没有外部性,其经济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极小。但是,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经济交往是广泛的,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行为会对其他人产生极大的外部性。如果仅仅采用传统道德诚信的约束,有可能产生的一种情形就是,即使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保持诚信,但这种诚信只对双方当事人有利,对整个社会却是有害的。交易双方会在追求双方共同的经济利益的交易过程中,将成本和费用转嫁给第三者或者整个社会,造成他人或整个社会的经济损失。这也是我国目前社会经济中诚信缺失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如在商品市场中的知假买假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幕后交易等。
第三,道德诚信对人们在经济行为中的约束是有限的。在封闭和稳定的经济环境中,人们可以对未来的发展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人们能够在交往中保持诚信,是因为人们在以后的交往中可以获得的总收益比在当前不诚信获得的收益更大,人们自发地在经济交往中保持道德诚信是可能的。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经济环境是开放的、广泛的、复杂的和多变的,人们在当前的交易中是否保持诚信对以后的影响是难以预期的,而传统的道德诚信本身不具有硬性的约束。因而,人们在当前的经济行为中如果因不诚信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诚信所带来的收益,就有可能在市场经济中采取不诚信的方式来获取私利。这时,如果缺乏正式规则的制约,只是凭借传统文化形成的诚信道德标准去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其效果显然是有限的。
传统的道德诚信,是人们在长期经济活动中的经验总结,是与封闭的、稳定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虽然它对于提高个人的自身修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由于上述的局限性,它并不能较好地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我们不仅需要提倡道德诚信,让人们出于道义自觉遵守诚信准则,还必须加强诚信的法制建设,从正式制度着手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正式的法律诚信制度包括三个方面:法律诚信的标准,法律诚信的惩罚机制和实施机制。首先,诚信的标准应该统一,在同一行业中应对所有的企业或个人都适用,不因企业的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或地域不同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首先做到这一点,诚信的标准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其次,法律诚信必须有有效的惩罚机制。有效的惩罚机制可以将保持诚信的外部性内在化,使人们在其经济行为中充分考虑到不诚信带来的惩罚后果,提高不诚信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其行为无利可图,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再次,法律诚信必须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强有力的实施机制是法律诚信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它使失信承担极高的风险,从而使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变得不划算,从而有效地制止不诚信行为。
就目前中国而言,出现诚信危机的原因在于中国在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传统的诚信道德伦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当前法律诚信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还有待于完善,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现在,我们需要提倡诚信,但这种提倡不应仅仅是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回归,而应是大力加强法律诚信的构建,以及在法律诚信基础上的道德诚信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