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予以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每年7月15日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以及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修订草案提到,严格控制在秦岭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进行其他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及一般保护区违法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修订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几种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社会公众可以登录陕西人大网(http://www.sxrd.gov.cn)下载修订草案文本,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faguisanchu@126.com,或者寄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邮编710068。信封上请注明“秦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