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预测,到2030年全世界将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大家知道,城市化的主要效应是集聚和集约,节约耕地、提高效益则是城市化的本来之义。然而,我国近年来一些城市出现了“大跃进”式的城市化,不仅造成良田明显减少,更造成失地农民迅速增加,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城市化进程产生了后顾之忧,出现了许多农民不愿被“城市化”的现象。
对此,有学者指出“二元社会体制”以及在此框架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不愿被“城市化”的根本原因。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虽对此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仍明显存在。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农民如果被“城市化”了,并因此失去土地,却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这就等于“城市化”让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命根子”。
把农民置于“弱势”地位的土地制度,则是农民不愿被“城市化”的另一重要原因。在我国,农村土地基本都是集体所有制,这就使得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权属主体是谁?至今仍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因其“弱势”得不到保障,如土地承包权就存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经常可以被随意变更。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当城市用地扩张要“城市化”农民耕地时,农民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靠政府或相关主体的“良知”来保护农民被“城市化”土地的权益。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农民被“城市化”的后顾之忧?有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弱化并消除“二元社会体制”的不良影响,要在制度上解决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上要大胆创新,在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的同时,应在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有偿抵押与可流转方面进行探索;同时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征地,依法保护城市化进程中被“城市化”农民的权益,坚决杜绝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发生。
窃以为,只有真正地把城市化带来的利益还“利”于民,真正地让被“城市化”的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才能让不愿被“城市化”的农民自愿被“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