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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贷款不等于有借无还
时间:2018-07-09 12:29:1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史奉楚 
       今年上半年,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四百多名大学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法官表示,如果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后,他们仍不还钱,等他们上了老赖“黑名单”后,不仅要还钱,而且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7月4日《南国早报》)。

  应该说,在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打击、普遍宣传下,很多人都知道一些所谓的“校园贷”“网络贷”“套路贷”等存在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灰色空间。但借钱可以不用偿还的说法还是第一次听说,特别是从这些大学生口中说出时,更是让人吃惊。这种错误的、离谱的思想理当摒弃,否则,一些人就可能从借钱人、高利贷的受害人变为欠钱不还的赖账人。

  近年来在针对大学生的“校园贷”屡屡违规的背景下,2017年,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涉事的“校园贷”可能正好撞了枪口,属于被取缔、打击的高利贷。

  然而必须明确一个常识,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借钱不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借贷年利率未超过24%,借款人都应当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年利率超过36%的,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也有权要求返还超出的部分或者折抵本金或利息。由此可见,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借款人无需对此承担支付责任。此外,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高利贷、“校园贷”,也只是打击高额利率、利滚利、“套路贷”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并不完全否定借贷行为本身。

  要知道,哪里都不会有借钱可以不还的好事。而作为本应最讲规则、最讲诚信、最有法律意识的大学生,竟然存在如此错误的、离谱的思想认识,既可笑、又可怕。可以说,接受过高等教育且已成年的大学生,根本不应该存在这种脱离常识的思想认识,以“校园贷”违规就可以借钱不还且拒不应诉的做法,不仅很自私,而且是典型的耍赖行为。

  对此,教育部门理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引导学生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从长远看,教育部门既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输,更要注重教育学生如何做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讲规则、讲诚信、有担当的合格公民,而非精于投机的利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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