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7 10:28:01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何勇海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5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需扣留车辆的,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但逾期未领取车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同时,新规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明确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5月4日《南宁日报》)
上述两条新规定,旨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期待能够真正落地。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有权临时扣押肇事车辆,有权进行事故检验鉴定。但是,对扣留事故车产生的停车费及事故检验鉴定费,到底该如何收取,这两部文件似乎没有明确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仅针对拖车。这种模糊局面造成交管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向当事人收到事故车辆停车费以及事故检验鉴定费,甚至是“天价停车费”“天价检验鉴定费”,让群众怨声载道。
实际上,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何况,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管部门是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检验、鉴定费。然而,不少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群众对这些规定不知情,加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普遍要求当事人交了停车费或事故检验、鉴定费,才能把车提走。这无疑是乱收费。
对于这种乱收费,地方交管部门的辩解理由往往是,扣留的事故车他们不可能自行保管,因为他们没有建设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而是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保管,向扣留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还会直接推脱给社会停车场。收取事故检验、鉴定费,也基本是自身没有检验鉴定机构与设施等理由。事实上,从行政强制法等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交管部门自行保管、自行检验鉴定,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均不得向收取停车费与事故检验、鉴定费。这是需要大力明确的。
而且,不管是拖移事故车辆,还是保管扣留的事故车辆,以及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说穿了,都是交管部门的公务行为,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费用是有财政预算的,理当承担执法费用。何况,很多地方的交通罚款是天量的,有必要反哺一些给交通事故处置,诸如拖移、保管事故车辆。有网友问得好:如果交管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拖移费、停车费、检验鉴定费,那么,刑警破案是不是也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押送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等?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交管部门承担扣押事故车的拖车费、停车费、检验鉴定费,无疑契合公众期许,不仅有利于减轻民众负担,也有助于树立交管部门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希望执法费用政府承担的举措,能够推至更多的执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