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落实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说明。
自下月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转让、捐赠等环节中,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自行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减免相关税费,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赁住房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信息),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评估检查。
在京中央单位和部队以及市属单位建设、收购、运营项目,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认定材料;区县所属机构、产业园区、其他社会单位、投资机构、开发企业等建设、收购、运营项目,由建设主体(产权单位)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提交认定材料,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公租房项目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规模、配建比例、信息变更等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