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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兴:在就业维度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时间:2018-03-19 12:38:56  来源:城市化网 

    城市化网讯  日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城市化委员会委员王全兴接受媒体采访畅谈在就业维度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分析了劳动关系呈现出来的新特点,指出新型用工形态给劳动关系的界定带来了很多困难,并且支招应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以下为访谈实录:

    劳动关系呈现新特点

    记者:十九大报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王全兴:十九大报告体现了更加重视就业质量和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素质的精神,并在“提高就业质量”的任务中,将“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等列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举措。这表明,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需要在就业质量维度下通盘考虑,应把提高就业质量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列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政策目标体系。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劳动关系是实现就业的普遍和基本的方式,劳动关系和谐对提高就业质量至关重要。当前,新经济、新业态拓宽了就业空间,带来了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多种新型灵活用工形式。其中,有的属于劳动关系,有的不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则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似是而非,难以界定。这就给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带来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思考。

    记者:您刚才提到,新型用工形态给劳动关系的界定带来了很多困难。那么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现状如何?

    王全兴:近几年,劳动关系领域呈现出一种难以预估的态势。首先,最明显的是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尤其是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经济业态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灵活化进一步显现。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短工化”。资料显示,有66%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且“短工化”趋势逐年递增。二是灵活就业规模扩大、形式增多。2013年末,灵活就业人口约2.2亿人,占城镇总人口的63.2%。2014年,全国网络创业带动的直接就业规模近1000万人。2017年,分享经济的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2016年增加1000万人。

    劳动力市场灵活化进一步显现,带来劳动关系形式更加多样。非典型劳动关系形式增多,比重扩大,甚至还有去劳动关系化的倾向。看似属劳动关系,实际不属劳动关系的“似是而非”现象多了。

    其次,劳动关系的外部性更为显著,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更加复杂。例如,快递员、外卖员成为“马路杀手”的现象,就涉及到是否将其纳入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已不仅是劳动关系双方和劳动者保护问题,而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问题。所以,对新的灵活用工形式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社会治理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涉及到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多方利益。

    第三,现在社会上对于劳动关系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以前我们普遍认为,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协调、劳动者的诉求实现有着很大的帮助,但现在,在新生代劳动者中,有的人认为劳动关系不再那么重要了,劳动关系反而束缚了劳动自由。例如,有的出租车司机跳槽当滴滴专车司机。

    第四,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还处在动态中,远未定型。企业经营战略还会不断更新,劳动者择业取向和就业形式选择也难稳定。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趋势难以把握。

    以上这些因素,都给当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增加了难度。

    拓宽视野创新思路

    记者:去劳动关系化的趋势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结合十九大报告中“提高就业质量和民生水平”的主题,您认为应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王全兴:十九大报告从更加重视公平和民生、更加重视就业质量的角度,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提高就业质量的框架中来安排,是非常值得重视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就业质量的核心内容,提高就业质量也是劳动者与企业利益共享的目标。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高质量就业,就没有劳动关系和谐。这也要求我们要围绕就业质量来开阔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新视野。

    在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灵活化,甚至去劳动关系化的态势下,如果仍局限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限定的劳动关系范围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显然作用范围会越来越窄。这就需要突破劳动关系认定从严的思维定式,一方面对劳动法保护手段重新优化组合,尤其是保护力度分层分类配置;另一方面逐步放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拓宽劳动法保护范围。这样才可以给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打好基础。

    即使现阶段劳动关系认定从严的格局难以改变,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视野也应当拓宽。例如,工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社会保险工作的范围,都应当扩展到劳动关系以外的劳动者。

    不仅如此,在“和谐劳动关系”扩展到“和谐劳动”的大概念下,还应当在劳动法之外,发挥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协同作用。

    除了拓宽视野外,还要更新观念。例如,在国际大背景下,低用工成本已不再能作为我国的竞争优势,企业用工成本提高是必然趋势。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就不应当再纠结于用工成本高低问题,而应当把着力点放在用工成本的效益上,即以“用工成本效益”的理念替换“降低用工成本”的理念。

    记者: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也是保障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应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王全兴: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质上是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基础性措施,也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必要手段。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只有技能水平更高、法律意识更强的劳动者,才有充分的能力与企业进行谈判,构建合作共赢、收益共享的劳动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技能培训的机制应当转型,要形成政府、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以应对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对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积极性的影响。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供全方位的公共就业服务,适应劳动者多层次就业需求,这尤其符合当前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趋势。劳动者的流动性增强后,要更加重视公共就业服务,这既能为更多企业解决用工上的困难,又能畅通劳动者流动通道,让人人都能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

    此外,财政、金融政策也应进行转型,要把民生作为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取向。在新时代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仅凭人社部门和工会的作用是不够的,还需要多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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