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
继2016年年底全面推行河长制之后,湖长制浮出水面顺理成章。河流也好,湖泊也罢,本为一体,都是大自然的血脉,是江河水系、国土空间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流动的河流固然不容易,而湖泊相对静谧、封闭,一旦水面被侵占、水体被污染,保护修复的难度会更大。唯有一体保护,将江河水系都纳入最严监管之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绿水青山、碧波荡漾的宏大愿景。
此番中央出台实施湖长制意见,一方面表明国家将继续严控湖泊水域空间、管护湖泊岸线、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有针对性的精准施策,即通过明确地方党政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将湖泊保护与政府施政紧紧捆绑在一起,从而管好点缀在广袤国土上那一池池春水。
事实上,一直以来,各地在保护湖泊上出台了各项举措,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据披露,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系连通不畅、水环境状况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湖泊功能严重退化。
这其中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就是,地方在施政行为中并没有真正严守红线。以“百湖之市”武汉为例,多年来,当地先后出台多个地方法规与政府规章,各项措施不可谓不严厉,然而,官方公布数据显示,武汉城区湖泊已从127个锐减到38个,平均每两年消失3个湖泊。令人痛心的是,那些消失了的湖泊,大部分经过了规划审批。
可见,湖泊保护的关键仍在于约束权力,遏制各种以发展开发、公共利益为名推动的破坏湖泊行为。当生态保护与经济诉求出现冲突时,必须从生态文明的高度守住环境红线与底线。不仅要对在职的湖长实施严格的考核问责,更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可以说,只有精准落实责任,才有可能真正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施行一年多的河长制可为镜鉴。据悉,目前,全国各省市区的绝大多数河流都实现了有人管、有制度管的新局面。其中,在先行推行河长制的地区,如浙江、福建等地,效果更为明显。从2013年年底开始推行河长制,4年来,浙江基本上消除了黑臭水体;福建推行河长制3年多来,目前全省12条主要河流水质保持为优,其中Ⅰ、Ⅱ类的优质水占到50%。
当然,也应该看到,湖泊保护并非易事,除了经济发展的约束外,还涉及入湖河流的水质、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因此,此次中央文件也强调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商机制,强化流域规划约束,统筹做好湖泊管保工作。而无论面临的困难有多大,也要坚定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这不仅关乎湖泊保护的成色,也关乎河流保护的成效,更关乎美丽中国的尽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