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徐州铜山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监护权证明书。该证明书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和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以此证明当事人王荣岗为其47岁的妹妹王女士的监护人。
据了解,今年47岁的王女士因患病完全失去自理能力,作为其二哥,王荣岗平时主动担起照顾责任。然而,日常生活中,王荣岗为妹妹办理各种个人事务时,却屡屡陷入了要证明“我是谁”的尴尬。在朋友建议下,王荣岗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妹妹的监护人。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日常事务,并保护被监护人隐私,铜山法院专门制作颁发了一份监护权证明书。
该监护权证明书采用加厚特殊纸张制作而成,类似工作证件,上面只记载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再加盖法院公章以示权威。
监护权证明书的发放过程也很简单。在判决书生效后,法官会在送达判决书时,附送一份监护权证明书。当事人持监护权证明书,在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就无需再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这就化解了当事人的尴尬。
据介绍,向当事人发放监护权证明书具有充足的法理和现实依据。2017年7月,最高法院等15部门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最高法院将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并进一步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而监护权证明书与离婚证明书类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和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为民情怀,也彰显了司法温情。
这份证明背后的暖心故事
妹妹病瘫,哥哥跑腿办事屡屡遇难题
王女士今年47岁,早在1992年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上班和生活,虽经多次住院治疗,却未见明显好转。2014年底,王女士又不幸患上严重的格林巴利综合征,导致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由于单身无子女,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王女士一直由三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悉心照顾,其中,又数二哥王荣岗对妹妹的照顾最多。
谈起多年照顾妹妹的经历,王荣岗忍不住落泪,妹妹的生活经历了太多的坎坷,作为哥哥,他绝对不会抛弃妹妹,在有生之年都会尽能力照顾她。相比照顾妹妹的艰辛,王荣岗表示自己遭遇最大的困难,还是自己身份的尴尬。原来,王女士原是一名公职人员,病退后仍有工资收入,平时王荣岗经常为妹妹办理取工资等个人事务时,然而屡屡陷入了需要证明“我是谁”的境地。由于妹妹已经无法表达个人意志,王荣岗经常为一件事跑断腿,各种繁琐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让他苦不堪言。
前不久,王荣岗从朋友处了解到,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其中就包括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是,他向自己的兄弟姐妹表达想做妹妹监护人的想法,家人均同意了他的想法。今年9月,王荣岗诉至铜山法院,申请法院认定妹妹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一审终审,判二哥为妹妹的监护人
受理此案后,铜山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经查明,王女士无子女,四肢瘫痪,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司法鉴定意见也证明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指定监护人应在其近亲属中选择,遵循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进行。本案中,根据王女士的生活现状和长期以来其亲属对其照顾情况,结合其他近亲属的意见,申请人王荣岗作为监护人能够使其得到更好的照顾。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铜山法院于近日作出(2017)苏0312民特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宣告被申请人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荣岗为被申请人王女士的监护人。
此案适用民事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全国首创,一纸证明彻底解决尴尬
案件审结后,王荣岗喜上眉梢,法院的判决书让他有了底气,身份不再尴尬。然而,很快新的问题出现了。
判决书详细记载了妹妹的个人信息、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涉及全家人的隐私。“如果以后每次处理事务都要拿出判决书,等于把妹妹的隐私公之于众,感觉挺对不起妹妹的。而且,因为需要经常使用,一份判决书根本不够用!”王荣岗说。
该起案件判决后,主审此案的铜山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马秀丽回访中,了解到了王荣岗的困惑和疑虑。
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难题呢?马秀丽和同事们进行了长时间的研究,很快,大家想出了一个主意:制作颁发一份监护权证明书。很快,铜山法院就设计和印制出成品——看起来像工作证件,上面只记载必要的证明信息,不出现任何当事人个人隐私。
马秀丽还表示,法院的判决书少则几页,多则十几、几十页,纸质不便携带,而且反复出示容易污损,而监护权证明书不易损坏,且内容直观,携带方便,使用起来比判决书便利得多。
■延伸阅读
取得监护资格不是一劳永逸
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和调整,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的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什么情况下
监护关系会被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