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验收合格已过去两年,然而给镇政府修路的项目负责人高某却迟迟拿不到80多万元欠款,表示“又到年底了,我拿不到钱,欠3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我也拿不出来啊。”对此,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政府镇长证实,高某所说工程确实是他们镇政府的工程,但他本人是去年才调到大安镇的,对于前任镇长签订的合同并不清楚。于是对上门问询工资问题的农民工说,“谁当时签的字,你找谁去,现在镇上没钱,我也没法给你生出钱来。”
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是每年年底的“大事”。可在大安镇,一条公路已经修好了两年,30多名农民工却依然未能领到工资,而追溯这一欠薪的源头,居然是当地镇政府拖欠施工单位的80多万元工程款。虽说这并非镇政府直接拖延农民工工资,但很显然,该镇政府的所为为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设置了阻碍。
拖欠工程款不还,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部门,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不管暂时有无偿还能力,欠款方至少要态度端正。然而,当地镇政府负责人“谁当时签的字,你找谁去”的回应,分明是“无理闹三分”。道理很简单,施工方是与当地镇政府签的合同,而非哪个具体的个人,那么,即便前任官员离职,这份合同对现任官员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试图新官不理旧账,要么是装傻,要么是耍横。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相关规定早有针对性的约束条款。如2016年底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在这个角度来说,当地镇政府的现任负责人显然不能将自己置身事外。
基层政府欠款不还,实质是一种政府失信行为。而据此前媒体统计,全国有20个市、区县级别的政府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这些未履行的义务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因此,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在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治理上,不能忽略了部分基层政府愿当“老赖”的情形。
应该看到,基层政府拖欠工程款继而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相比一般的失信主体后果更严重。一方面,如果政府部门自己都不把欠款行为当回事,甘愿当“老赖”,又如何有底气为农民工撑腰?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带头”欠薪本就是一种坏的失信示范,也难免对更多市场主体形成负面暗示,这对于诚信社会的构建而言,无疑是很大的伤害。
不可否认,一些基层政府的“欠款”有着诸多复杂的原因,但不管是何种原因,首先要把欠款、失信当回事,若抱着“我欠我有理”的心态对待欠款,显然是比欠款本身更值得警惕的“失信”。而这起事件中,镇政府负责人“谁当时签的字,你找谁去”的回应态度,也提醒对于政府“老赖”的治理,应该将责任进一步落实到领导个人,才能真正破解“拒不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