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沈城一位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果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12月13日《华商晨报》)
用一句话概括辽宁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的意思,即为:员工自愿加班无须支付加班费。一般性而言,这句话没有问题,然而,深究起来不难发现,这句话漏洞百出。通常意义下的“自愿加班”,就是在8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没有完成的工作量,拖到8小时以后完成。而沈城陈小姐所询问的是公司安排的工作量太多,在8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
显然,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的回答和解释很不严谨,也没有认真听取陈小姐的意见。陈小姐询问的是公司超量布置工作,被迫加班。而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死扣“自愿”二字,不考虑用人单位“超量”布置工作任务的严重问题,也不关心劳动者被“超量”布置工作任务的实现问题,冷漠地回答“自愿加班无须付费”。且不说工作人员的态度和作风有问题,单是这种回答被扩散以后,将会成为一个“坑”。
对于部分不厚道的老板而言,这将成为逼迫员工“自愿加班”的规则漏洞。老板或把3个人的工作量交给2个人干,或者把2个人的工作量交给1个人干。这样既节约了人力成本,又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被自愿加班”,老板既不需要明里要求员工加班,又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绝对可以偷着乐,而员工竟然说理无门!这种计谋一旦得逞,就会成为“复制的经验”,逐步蔓延开来,劳动者的权利彻底被坑了。
因为,每个人的劳动量到底合不合理,很难说得清,甚至即使请相关部门来评判,也拿不出可以衡量的依据,最终,每个员工承担多少工作量,由老板说了算,员工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此一来,只要老板的心够“黑”,那么没有员工能够摆脱“不自愿加班”的命运。所以,针对劳动者提出的质疑,相关部门不可草率作答,否则误导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铃还需系铃人,相关部门必须尽快纠正这种漏洞百出的答复,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