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早上7点45份左右,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向南方向,开远门桥下桥口处,因路面结冰,发生多车连续追尾事故,现场有38辆车受损,两人轻伤。截至目前,虽然事故车辆已撤离现场,但是这一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2月3日华商网)
从网络上曝光的现场图片看,几十辆车横七竖八撞在一起,造成的经济损失必然十分巨大。但是当天西安市并没有下雨,路面上结冰的水只能是人为洒上去的。面对市民网友的强烈质疑,首先是西安市市政部门出面进行了回应,表示城市道路洒水为城管部门进行,与市政部门无关。而真正应该为此负责的西安市城管部门,却一直保持了沉默。
因为道路清洁洒水,同时又气温过度造成路面结冰,导致车辆相撞、行人摔倒的现象,近年来可谓是频频发生。有心的网友可以网络搜索一下,西安、郑州、沈阳、保定、聊城等等城市,都发生过类似事情,有些城市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这就很让人郁闷且难以理解了,不管是市政部门还是城管部门,对路面进行洒水清洁都是工作所需,但是难道就不用考虑天气状况,不用担心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吗?
实际上,按照今年2月8日,《西安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作业标准(试行)》的规定,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可根据天气状况适当调整作业时间。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路面洒水导致结冰,构成安全隐患。与此同时,11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处,也曾下发了《关于做好冬季市容环卫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冬季低温天气洒水车作业情况有明确规定,要求气温在3℃以下,禁止冲洗作业。
看来,相关的规定是有的,只是没有被严格的落实和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有相应的追责和处罚措施,就应该对洒水结冰造成的各类事故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不管是发生在西安还是郑州,只要可以证明交通事故是由相关部门洒水造成的,洒水者对行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进一步说,这类事情之所以屡屡发生,还有一个更层次的原因,那就是即便有人索赔,甚至是告上法庭,为此承担责任的往往也是单位,而不是个人,赔偿款最终花的还是国家的钱,个人不用为此承担损失。所以要想真正遏制或消除城市洒水酿祸现象,还要把责任具体到单位的领导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才行,比如由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款,或者是把事故和官员的工作考核、仕途升迁挂钩等等,这才是当下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