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才两个多月的女婴送给了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经过法院两审,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个有温度的判决,体现了法与情的一致性。人们常说“法不容情”,有人更以此为由将法与情极端对立起来,机械地适用法律,以法之名伤害公序良俗,伤害人性中的善良,这是对法律的曲解。事实上,法无外乎人情,司法的温度是对人情与人性极好的呵护。
这个案子从法律上讲有些拧巴。此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点。第一,崔某夫妇不具有收养崔英(化名)的法定条件。为什么不具有,法官在案后释法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里不再赘述,而且崔某夫妇也没有经过法定的收养程序。一般来讲,对这种情况,法官会直接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也说得过去。所以,崔某夫妇很可能会败诉。但结果却恰好相反,败诉的是另一方马某夫妇。
马某夫妇败诉的主要原因其实是在法律之外,即他们亲生女儿崔英的个人意愿。崔英是两个家庭争执的焦点,如果她还处在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年龄,那她很有可能被法院判给亲生父母。幸运的是她已经是成年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开养父母的家。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法律问题,如果马某夫妇想恢复和崔英的关系,就必须证明他们是崔英的亲生父母。事实上,这个问题如果三方都承认,那就不需要法律来证明了。虽然三方在内心深处也承认这个客观事实,但是事情已经走到了打官司这一步,那就必须由法律来证明这个事实。证明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崔英的出生证,二是亲子鉴定。出生证已经被马某夫妇遗失,那就只剩下亲子鉴定了。
但是亲子鉴定不是随便就可以做的,未成年人做亲子鉴定必须由监护人同意,成年人当然要尊重其个人意愿。民事案件中,法官也无权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既然崔英不同意做,法律上就无法证明崔英和马某夫妇有亲子关系。确认不了这一点,马某夫妇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就无从谈起了,因为就此问题他们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马某夫妇败诉也是必然的。
这个案子我们之所以说它判得好,不仅是因为以上所说的法律效果,任何一个案子首先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它判得好是因为案子的社会效果好。崔英和崔某夫妇生活了近20年,他们有感情这是客观事实,崔英不愿意离开养父母。如果强行拆开他们,即使在法律上有依据,在人情上也绝对不可取,而且这也有悖于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最重要的是,即便法院这样判了,也执行不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强迫仅有血缘关系、没有感情的人生活在一起。这样的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而打脸的判决最终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公道自在人心,一个真正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好判决,需要服众人之心。“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这句话之所以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中产生强烈共鸣,关键就是这句话说到了点子上。司法如果只是自我陶醉,在法律条文的固纸堆中忽略了现实,失去了人性,那也就不要怪人民群众对司法缺乏起码的敬意。
一个司法判决,兼顾了法律与人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判决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让人民相信法律的公平,相信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