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继浙江两起“政策前二孩”案后,另一起“政策前二孩”案的当事人——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的仝刚、唐保桃夫妇近日向媒体表示,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于11月20日收到《受理行政再审申请案件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政策前生育二孩但未受到处罚的家庭,在二孩政策实施后是否该被追罚,一直没有定论。不少被追罚的家庭,向法院起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于2016年1月1日才生效。应当说,此法生效前,仝刚、唐保桃夫妇的行为在当时确实违反相关法规政策。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与政策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只能针对将来的行为,不应针对以前的行为。所以为了维护法律与政策的严肃性和效力,在当时有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而不应用新法否定旧法。否则,人们势必会因为今天的行为,而无法预料日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对待,这会让人不知所从。
如果不对仝刚夫妇的行为予以处罚,会造成同样的情况受到不同对待的情况,那些老老实实缴纳了罚款的人也会感到不公平。
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也不是绝对的。在刑法领域,许多国家都普遍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一般来说,相关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关键是制定或修改法律时,有没有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查看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溯及力方面的规定。
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二孩决定后,国家卫计委只是明确表示,从决定至正式实施前生育二孩者不作处理,而没有明确此前违法生育还未受到处理的怎么办。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没有溯及力方面的特别规定,新法就没有溯及力。
不过,不管是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国家卫计委对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说明,又都有一定的溯及力。因为,二者对“生育”的解释,都是指生孩子的整个过程。众所周知的是,生育并不仅仅指分娩那一刻的即时行为,而是指自受孕到最终分娩的连续过程,甚至起关键和决定作用的是受孕行为。正是考虑到孕育新生命的漫长过程,新法和新政策对孕育的解释,实际上都体现出了从新原则。既然已经体现从新原则,那就有必要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底,对所有此前已经孕育但尚未受处罚者,都不再视为违法、给予处罚。这既符合国家鼓励生育二孩的大政方针,也能体现一定的人性和人文关怀。不过,这又会引出之前的“不公平”问题。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这个案件的结果也有一定的指引意义。应当说,综合而言,兼顾法律和人文的双重考虑,借鉴“从旧兼从轻”原则,或许是处理此类事件比较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