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3周年。3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开方式不断创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和谐社会建设。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群众期待仍有差距,继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势在必行。
2008年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按照条例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3年来,各级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无论在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还是在各地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无论是广州等地方政府与74家中央部门相继“晒账本”,还是近日科技部率先公开“三公”预算经费,人们都能感到政务公开带来的清新气象和民主气息。
然而,在充分看到政务公开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对照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看,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存在着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群众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公开多,群众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公开少等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网站仅公布法律法规,对群众关心的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等信息尚未公开。有的地方公布了财政预算,但群众反映“看不懂”。一些地方还存在“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现象,对突发事件的披露也不够公开透明。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在一些地方不了了之,有的地方甚至拿出保密法作挡箭牌。这些行为无疑与条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要求和民主原则背道而驰。
正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宗明义所阐述的,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多少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这些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以及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的决心。
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法律负责。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各级政府应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是政府机关的法定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只有政府首先做到依法办事,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大力提高认识,自觉转变观念。不能把信息是否公开当作自己的个人权力,提高“阳光”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现代政府服务理念,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
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是对人民负责。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希望各级政府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准确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特别是对公众高度关注的医改、教育、住房、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以及“三公”消费等政府行政成本等,应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必须加大监督与追责力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讲明了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要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人民群众期盼,各地将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干部考评范围,对于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而行政机关不公开的行为,监察部门予以监察,对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由此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