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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 国办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时间:2017-10-09 09:43:19  来源: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托江西省生态优势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良好工作基础,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一定要保护好,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李克强总理指出,江西要努力在加快改革开放中推动形成发展新格局,在经济升级中走出发展新路子,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继续加强生态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江西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江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利于发挥江西生态优势,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探索中部地区绿色崛起新路径;有利于保护鄱阳湖流域作为独立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探索大湖流域保护与开发新模式;有利于把生态价值实现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生态保护与生态扶贫双赢,推动生态文明共建共享,探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导向,以机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积极探索大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开辟绿色富省、绿色惠民新路径,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战略定位

  1.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样板区。把鄱阳湖流域作为一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统筹山江湖开发、保护与治理,建立覆盖全流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深入推进全流域综合治理改革试验,全面推行河长制,探索大湖流域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模式,为全国流域保护与科学开发发挥示范作用。

  2.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长江经济带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实施,加快绿色转型,将“生态+”理念融入产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引导和约束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促进生产、消费、流通各环节绿色化,率先在中部地区走出一条绿色崛起的新路子。

  3.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区。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创新监测预警、督察执法、司法保障等体制机制,健全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机制,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4.生态扶贫共享发展示范区。推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深度融合,探索生态扶贫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绿色价值共享机制,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成果。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和制度探索,到2018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河湖保护与生态修复、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扶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到2020年,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建立有利于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绿色产业发展导向牢固树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初步走出一条绿色崛起新路子;基本建立质量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城乡一体、气水土协同的监管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建立绿色价值全民共享制度,生态扶贫取得决定性成果,生态产品价值得到更多实现;基本建立体现绿色政绩观的评价考核制度,激励约束并重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普遍施行,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一批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通过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提高到85.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1%以上,鄱阳湖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面消除Ⅴ类及劣Ⅴ类水体,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显著下降,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8%以上,细颗粒物年均浓度降至39微克/立方米以下,湿地面积不低于91万公顷,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6.5%,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温室气体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使江西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人民群众的生态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基本建成。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体系。尊重并顺应鄱阳湖流域自然规律,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探索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流域综合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制度。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2017年在探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和工作方法方面开展试点;2018年制定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重点界定水流、森林、荒地、滩涂等产权主体,探索国家所有权和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登记的途径和方式。制定产权主体权利清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权利,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交易。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实施方案,整合组建江西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2.加快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空间布局,2017年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界限划定全覆盖。在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财政、产业、投资、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体系。2017年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正式评价和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加快推进全省多规合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机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空间规划,深入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工作,探索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省域空间规划与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模式,健全空间规划编制方法,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省域空间规划体系。

  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出台江西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开展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土地复垦利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探索开展耕地休养生息。率先建立耕地保护信用奖惩机制。

  探索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开展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山水林田湖草等全省范围所有自然生态空间,2018年建立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权责清晰的管理制度,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2019年出台江西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

  3.积极探索流域综合管理制度。建立流域综合修复制度。深入总结推广“山江湖”系统治理经验,2018年出台关于加强鄱阳湖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政策文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与评价标准,强化对生态系统脆弱、环境容量较小流域的保护与修复。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生态清洁型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探索村民自建、以奖代补、民间资本参与等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和管理机制。在赣州市深入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推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18年修订完善江西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方法和途径,完善补偿资金筹措与增长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流域上下游地区的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教育帮扶、园区共建等多种生态补偿模式。实施江西广东东江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制定江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水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创新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考核,落实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完善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整合相关职责,设置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探索建立鄱阳湖流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省级层面流域管理职能,研究组建鄱阳湖流域管理机构,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流域开发与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监测、统一监管。

  4.健全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度。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严防人为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加大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保护与管理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将所有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五河(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及东江源头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自主探索开展禁伐补贴和非国有森林赎买(置换)、协议封育试点。探索近自然森林经营制度。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建立生态护林员制度。自主探索生态公益林以效益论补偿新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与补偿制度。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所有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建立鄱阳湖湿地监测评价预警机制。探索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加强长江江豚、候鸟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建立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机制。健全国门生物安全防范机制,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二)构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及生态破坏等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预警、督察执法、司法保障等体制机制,构建城乡一体、气水土统筹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1.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构建统一规范、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启动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强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下移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建设全省“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基于地理空间信息整合生态与环境数据资源,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应用,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趋势分析和预警机制,健全以流域为单位的环境监测统计和评估体系。

  2.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环保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强化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建立鄱阳湖水质月监测评估、季预警通报、年度责任考核机制,确保鄱阳湖流域排污总量不增加、水质不下降,鄱阳湖入长江断面水质逐年改善。启动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行对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制,2017年推进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发放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类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强化针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

  3.创新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体制。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8年完成所有设区市环境保护督察,强化对地方的督政问责。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健全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在赣江新区开展城乡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在共青城市建立健全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

  4.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保障机制。推进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修复性裁判等诉讼措施的综合运用,逐步建立符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非法开发利用、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则。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建立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库,保障专家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专家证人等方式参与环境资源司法活动。强化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5.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健全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和循环农业模式推广机制,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机制。制定规模化养殖粪便有机肥转化补贴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立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的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向社会购买农村环境治理服务,2017年在德兴市、靖安县、宁都县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政府购买服务试点,2020年在全省施行。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三)构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着力完善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政策和制度体系,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动能。

  1.创新有利于绿色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绿色生态农业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统筹支农资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实施绿色生态农业相关行动,推进农产品绿色化、品牌化生产,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及可追溯体系建设,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规范发展渔业养殖。

  探索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机制。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实施好江西创新驱动相关工程和重点创新产业升级工程,打造一批航空、中医药、新型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立标准化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探索服务业发展引导机制。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现代服务业,推动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推广生态旅游标准体系,建设生态旅游示范区,做大做优做强江西生态旅游产业。推广“生态+大健康”产业模式,在南昌市、宜春市等地开展大健康产业发展试点。以商贸服务、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开展服务业清洁生产试点示范。

  2.建立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健全传统产业转型促进机制。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赣江新区等地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及制造业智能化,建立传统制造业“机器代人”奖励机制。以技术、环保、能耗、质量、安全为依据,健全产业准入标准和政策体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环境管控规划,建立工业园区环境容量评估制度。推动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等投资合作平台建设,完善绿色贸易、绿色技术、绿色产业引进机制。

  3.建立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体制机制。强化节能降耗制度落实机制。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制度约束,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选择部分高耗能行业企业开展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电机能效提升、绿色工厂(园区)等试点示范。制定城市综合体、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等能源使用定额标准和能效标准,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行动,推行公共交通优先,鼓励自行车绿色出行。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推行新能源汽车租赁。

  落实资源节约利用制度。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任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总结推广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完善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制度,建立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约束性指标体系。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在赣州市、德兴市等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2017年出台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考核办法。建立气候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度,出台江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

  完善循环经济引导机制。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2018年建立重点领域循环经济标准体系。探索制定汽车、工程机械等再制造标准体系,在南昌开展汽车发动机再制造生产、利用试点。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7年出台江西省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方案。推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在南昌市、宜春市开展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出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行办法。

  (四)构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生态环保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建立体现生态环境价值的制度体系,努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新格局。

  1.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机制。2018年出台江西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在南昌市和鹰潭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设立生态环保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投入。推动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化转制。

  2.逐步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机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2019年制定江西省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在造纸、印染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科学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林业碳汇等交易模式。出台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进一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

  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推进高安市、新干县、抚州市东乡区等3个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2017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在完成山口岩水库水权交易试点基础上,继续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和流转试点工作。

  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制度。2017年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在部分行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探索重点行业用能权初始分配与交易制度。

  3.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机构开放共享。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产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推动建立银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投放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稳妥有序探索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机制,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环境权益统一交易、信息共享,探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模式。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积极推动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

  (五)构建绿色共治共享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新模式,大力实施生态扶贫,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老区脱贫致富共奔小康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1.创新生态扶贫机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扶贫机制,加大对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建立补偿资金与扶持贫困人口脱贫挂钩机制。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支持力度。在贫困地区开展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深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迁出区生态恢复36万亩。组建100个绿色技术推广团队,建设100个绿色技术扶贫示范点。开展绿色培训,建立绿色创业扶贫基金,培养农村地区绿色农业发展带头人。支持上犹县、遂川县、乐安县、莲花县等开展生态扶贫试验区建设。

  2.建立绿色共享机制。探索建立适应群众健康需求的生态环境指标统计和发布机制,健全优质生态环境资源的推广和共享机制。推进有条件的城市近郊风景名胜区等逐步免费向公众开放,有序推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适当向公众开放,建设一批开放型绿色生态教育基地。推进绿色空间共享,实施城市拆围透绿行动计划,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绿地配比要求,实现居民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市设计、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

  3.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全面推进环境质量信息、企业排污信息、监管部门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在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规范发展环保社会组织,制定江西省环保社会组织行为规范指导意见,依法保障其行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权利。

  4.健全生态文化培育引导机制。深入挖掘江西生态文化底蕴,积极培育生态道德,将生态文化培育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社区)创建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共识。把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中小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生态环境监督员。编制江西生态文化史,创作一批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优秀文化作品。

  (六)构建全过程的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各考核评价体系的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落实机制,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

  1.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2017年出台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8年在全省开展综合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按照《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考核经济转型升级方面指标,对限制开发区域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取消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萍乡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兴国县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推进水、土地、林木等主要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科学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和质量变化。2017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2018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萍乡市、吉安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与未完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的责任一并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类型。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制度,确定各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分级调查权限,实现精准追责。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5.加强生态文明考核与责任追究的统筹协调。建立由各级党委负责的生态文明考核追责统筹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考核评价体系的协调,统筹开展评价考核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工作,出台江西省统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评追责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强化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江西省要建立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推进机构和人员配备,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改革攻坚能力,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法治保障。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江西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推动试验区建设,试验区重大改革措施突破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三)鼓励先行先试。支持试验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突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发挥试点在改革中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真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整合试点示范。整合资源集中开展试点试验,将已经部署开展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吉安市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婺源县等国家生态县等综合性生态文明示范区统一整合,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名称开展工作,遂川县等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于都县国家多规合一试点、景德镇市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靖安县等国家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崇义县等全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修水县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南昌市等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等各类专项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统一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平台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指导推动,对试验区试点示范工程在政策、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

  (五)开展评估推广。江西省要及时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验和成果,2018年起每年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建立改革任务和制度建设进程的监测、评估、公示、奖惩机制,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行有效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对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成功、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予以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试验区建设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深入解读和宣传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生动局面。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贵州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贵州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把提出的行动计划扎扎实实落实到行动上,实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李克强总理指出,从贵州实际出发,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山区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路子,在发展中升级,在升级中发展,实现产业崛起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共赢。贵州省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既面临全国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生态环境问题,又面临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仍较突出、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特殊问题;既面临加快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紧迫任务,又面临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城镇发展和农业生态空间布局亟待优化的严峻挑战,现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还不能适应转方式调结构优供给、推动绿色发展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利于发挥贵州的生态环境优势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优势,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成果;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绿色经济,形成体现生态环境价值、增加生态产品绿色产品供给的制度体系;有利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资源环境问题,让人民群众共建绿色家园、共享绿色福祉,对于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设“多彩贵州公园省”为总体目标,以完善绿色制度、筑牢绿色屏障、发展绿色经济、建造绿色家园、培育绿色文化为基本路径,以促进大生态与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大开放融合发展为重要支撑,大力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绿色生态廊道和绿色产业体系,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为其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为建设美丽中国、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作出应有贡献。

  (二)战略定位

  1.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示范区。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快构建有利于守住生态底线的制度体系。

  2.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健全绿色发展市场机制和绿色金融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大数据共享和应用,完善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机制,加快构建培育激发绿色发展新动能的制度体系。

  3.生态脱贫攻坚示范区。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力支持机制、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面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护林服务机制,深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发展,加快构建大生态与大扶贫深度融合、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4.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加强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推动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机构全覆盖,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5.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区。深化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机制,充分发挥其引领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助推地方绿色发展、普及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贵州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在部分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到2020年,全面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成以绿色为底色、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为基本内涵、全域为覆盖范围、以人为本为根本目的的“多彩贵州公园省”。通过试验区建设,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在生态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大数据、生态旅游、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产空间集约高效。推动生产空间开发从外延扩张转向优化结构,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国土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国土空间开发强度控制在4.2%以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4万公顷以内。推动产业全面向园区聚集。

  ——生活空间宜居适度。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优化城镇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城市空间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控制在1.2%以内,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5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3%以上和90%以上。推动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集约布局,农村居民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控制在1.9%以内,70%以上行政村达到绿色村庄标准,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生态空间山清水秀。逐步扩大绿色自然生态空间,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森林面积扩大到10.56万平方公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8%,水土流失治理率达23%以上,河流、湖泊、湿地面积逐步增加,八大水系(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水质优良率保持在92%以上,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6%,地级市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5%以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取得重要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绿色屏障建设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管制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在六盘水市、三都县、雷山县等地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深入推进荔波、册亨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加快构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2017年出台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办法。研究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推动建立覆盖全省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2018年制定贵州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办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建立健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督、考核评价、监测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7年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实行动态监测。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市设计、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出台全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健全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管理机制,2017年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2.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17年在赤水市、绥阳县、六盘水市钟山区、普定县、思南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体系。初步摸清试点地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2020年全面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3.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2017年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开展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除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外,将分散在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剥离,整合组建贵州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经贵州省政府授权,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探索不同层级政府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贵州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贵州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派出机构直接管理。选择遵义市、黔东南州作为试点,受贵州省政府委托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分管理工作。县乡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4.健全山林保护制度。健全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机制,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调动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石漠化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赋予社会投资人对治理成果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形成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力争到2020年实现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三案合一”,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5.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燃煤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为重点,建立黔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2018年制定县级以上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划定方案,尽快实现城区“无煤化”。建立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环保联动监测机制。实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和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严重下降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6.健全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并聘请水利、环保专家、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以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为重点,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全面建立以县为单位第三方治理的新机制。完善地方水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地方性水污染排放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州)、县(市、区、特区)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建立健全地下水开采利用管控制度,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到2020年对年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实现监控全覆盖。建立流域内县(市、区)、重点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编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等公共渣场选址规划,强化渣场渗滤液污染防范。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规范发展渔业养殖。制定出台贵州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流域、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西江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7.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受污染地块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贵州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类清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制度,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鼓励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政府出政策、社会出资金、企业出技术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机制。

  (二)开展促进绿色发展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加快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矿产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和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2017年出台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考核办法。

  2.建立绿色发展引导机制。2017年制定绿色制造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制造政策支持体系,建设一批绿色企业、绿色园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健全提升技术装备供给水平、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培育壮大节能环保市场主体、激发市场需求、规范优化市场环境的支持政策。建设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鼓励军工企业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健全绿色农产品市场体系,建立经营联合体,编制绿色优质农产品目录。建立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示范机制,推动林业剩余物生物质能气、热、电联产应用。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推广使用机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推动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鼓励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县城开展垃圾分类。建立和完善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运行机制,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

  3.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市场机制。2017年出台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对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委托限期第三方治理。2017年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推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2017年建成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研究成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4.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制度。积极推动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完善绿色信贷支持制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稳妥有序探索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等。健全绿色保险机制。依法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区域,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

  (三)开展生态脱贫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易地搬迁脱贫攻坚机制。对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保障机制。对迁出区进行生态修复,实现保护生态和稳定脱贫双赢;通过统筹就业、就学、就医,衔接低保、医保、养老,建设经营性公司、小型农场、公共服务站,探索集体经营、社区管理、群众动员组织的机制,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2.完善生态建设脱贫攻坚机制。支持贵州自主探索通过赎买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置换等方式,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非国有商品林调整为公益林,将零星分散且林地生产力较高的地方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集中连片生态公益林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2018年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毕节市公益林区内开展试点。以盘活林木、林地资源为核心,推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推广经济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新型林权抵押贷款改革,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建立政府购买护林服务机制,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提供护林服务,扩大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拓宽贫困人口就业和增收渠道。制定出台支持贫困山区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农民增收致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试点工作,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协同推进模式。

  3.完善资产收益脱贫攻坚机制。推进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深入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经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资源、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旅游文化资源通过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多种方式,转变为企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使用权股权化,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让农民长期分享股权收益。

  4.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条件。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行动计划,整村整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建立县城周边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镇运县处理、乡镇周边村收镇运片区处理、边远乡村就近就地处理的模式,到2020年实现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通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实现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17年制定贵州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探索多元化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机制,推动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农村环境设施建管运协调机制,确保设施正常运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村集体补贴相结合的环境公用设施管护经费分担机制。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四)开展生态文明大数据建设制度创新试验

  1.建立生态文明大数据综合平台。建设生态文明大数据中心,推动生态文明相关数据资源向贵州集聚,定期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绿皮书”。打造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生态文明数据存储和服务中心,为有关方面提供数据存储与处理服务。2017年建成环保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健全环境监管数字化执法平台。2018年完善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2019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0年建成覆盖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务办公、公众服务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

  2.建立生态文明大数据资源共享机制。2018年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数据协议共享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数据采集、动态更新责任,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审批、执法、应急、舆论等监管数据共享和有序开放,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关联数据资源整合汇聚。

  3.创新生态文明大数据应用模式。建立环境数据与工商、税务、质检、认证等信息联动机制,支撑环境执法从被动响应向主动查究违法行为转变。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名录库,整合共享污染源排放信息;建立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对不同环境信用状况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探索在环境管理中试行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制度。

  (五)开展生态旅游发展制度创新试验

  1.建立生态旅游开发保护统筹机制。制定贵州省生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健全生态旅游开发与生态资源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生态与旅游有效融合。完善旅游资源分级分类立档管理制度,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资源和新发现的三级及以上旅游资源,由省进行统筹规划、开发、利用,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统筹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全过程保护,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游客容量、旅游活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限制制度。探索建立资源共用、市场共建、客源共享、利益共分的区域生态旅游合作机制。

  2.建立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机制。积极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黄果树景区、赤水旅游度假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探索建立资源权属明晰、管理机构统一、产业融合发展、利益分配合理的生态旅游管理体制。2017年制定贵州省全域旅游工作方案,以推进山地旅游业与生态农业、林业、康养业融合发展为重点,在黔北、黔东北、黔东南等生态农业、森林旅游功能区,建立生态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机制、市场联合营销机制和协作维护管理机制,推进生态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建立发展规划协调、项目整合、产品融合、品牌共建等一体化发展机制,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体系。

  (六)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新试验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全面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适时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前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推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城市排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及农村白色垃圾、塑料薄膜、限制性施用化肥农药、畜禽零星(分散)养殖等领域的地方性立法,构建省级绿色法规体系。

  2.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构全覆盖。实现全省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管理,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审理,推动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完善打击、防范、保护三措并举,刑事、民事、行政三重保护,司法、行政、公众三方联动的“三三三”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运行模式。健全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运用司法手段减轻或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状况。建立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环境纠纷。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实施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2017年完成试点工作,实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推动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与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相配套的司法诉讼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开展生态文明对外交流合作示范试验

  1.健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机制。深化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年会机制,充分发挥论坛国际咨询会等作用,探索实施会员制,建立论坛战略合作伙伴和议题合作伙伴体系。2018年编制论坛发展规划,完善论坛主题和内容策划机制,提升论坛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坚持既要“论起来”又要“干起来”,建立论坛成果转化机制,加快论坛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

  2.建立生态文明国际合作机制。支持贵州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方面深入开展合作,构建生态文明领域项目建设、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长效合作机制;与联合国相关机构、生态环保领域有关国际组织等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开展交流、培训等务实合作。

  3.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高端智库。依托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广泛利用国内外环保组织、高校、研究机构人才资源,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高端智库,探讨生态文明建设最新理念,研究生态文明领域重大课题,提出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支持贵州高校建立生态文明学院,加强生态文明职业教育。

  (八)开展绿色绩效评价考核创新试验

  1.建立绿色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生态文明统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地、湿地等统计监测核算。2017年起每年发布各市(州)绿色发展指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干部奖惩任免以及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试点办法,探索建立森林资源价值核算指标体系。

  2.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在六盘水市、赤水市、荔波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探索构建水、土地、林木等资源资产负债核算方法。2018年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扩大审计试点范围,探索审计办法,2018年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应用,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4.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化环保督政,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督察机制,2017年起每2年对全省9个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当地政府及环保责任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实现通报、约谈常态化。

  5.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追究制。实行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建设的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协调解决贵州省在建设试验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贵州省要建立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组织领导体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在市(州)推广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精简统一、运转高效的生态文明建设管理机构。加强试验区建设的法治保障,重大改革措施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优化和整合资金渠道,创新政府性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态文明科技创新,推动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应用示范。通过人才引进、挂职交流、项目合作等方式,培育和引进一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在高校建设一批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推动对生态文明建设所需的硕士、博士授权点和企业科研博士后流动站给予倾斜。建立绿色科技创新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项目库,动态发布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项目工程包,推动试验区建设项目落实。

  (三)及时总结推广。贵州省要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察,适时开展改革任务成效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成熟、试行有效、值得推广的经验,要尽快总结提炼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不成熟的但具有推广价值的改革经验,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继续深入探索;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成功、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调整,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全方位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及时纠错,注重总结经验。

  (四)整合示范试点。整合已经部署开展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毕节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等综合性示范区,以及省级空间规划试点、荔波等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黔东南州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贵阳市等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等各类专项试点示范,统一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集中推进,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推动。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大试验区建设的宣传力度,深入解读和宣传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营造合力推进试验区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创新生态文明宣传方式方法,创作一批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艺术作品。创新生态文明教育培训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编写生态文明干部读本和教材,推进绿色理念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形成创建绿色学校、机关、村寨、社区、家庭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吸引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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