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随着“红罐之争”的尘埃落定,“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旷时多年的凉茶法律之争也将告一段落。这场法律之争起源于香港鸿道集团在1997 年与广药签订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其大陆子公司加多宝公司也被授权使用“王老吉”商标。
在加多宝的经营下,“王老吉”凉茶愈发红火,从一个主要在本地域有影响力的饮料成为了全国知名品牌。后鸿道集团为延长使用年限,与广药集团签订二份补充协议。而该协议因是通过贿赂方式所签订被认定为无效,广药取回商标。此后战火升级,广药与加多宝又开始争夺红罐包装装潢权,双方互诉至法院。
不妨打一个通俗的比方来解读这一系列争端:一位家长将自己养到一定程度的孩子交给他人抚养,当孩子茁壮成长后,家长依法取回了孩子的抚养权。长期实际抚养孩子的那个人一直把孩子打扮成穿红衣裳的样子,人们也逐渐习惯于这个孩子穿着红衣裳的标志性模样。
现在,实际抚养者要让自己的孩子也穿类似的“红衣裳”,可是家长不让别家孩子穿“红衣裳”,那个人也不让家长的孩子继续穿“红衣裳”。最终法官说,你俩都别争了,没有家长就没有“穿红衣裳的孩子”,若不是那个人帮着养孩子并让孩子一直穿红衣裳示人,也没有“穿红衣裳的孩子”,你们的两个孩子都是好孩子,大家都可以穿红衣裳,大家一起好好长大,好不好?
当然,从法律的角度对该案解读并没有那么简单,对于裁判思路与结果,在法律界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司法解释将“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界定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将本不那么明确的法条运用到本案中,就产生了至少三个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一是本案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二是包装装潢与商标是否可分;三是涉案红罐包装装潢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尤其是对于第二个问题,不仅在理论界争论激烈,更将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的。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事实上,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有着联系,也有区别,并不宜一刀切地认为不可分割。商标权旨在维系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让消费者可以轻松地识别生产经营者;而包装装潢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进而吸引消费者。只要包装装潢并未影响到商品的商标识别性,两项权利则是可分的。
加多宝无论在广告里还是在其他经营中,都在极力宣传自己不是王老吉,而是加多宝,王老吉也同样一直致力于与加多宝划分界限。而两类红罐上明晃晃的“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能够让消费者对之做出区分,即便都用着红罐,各方都能够“区别商品来源”。
正如最高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所要求的,要“统筹兼顾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坚持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本次终审判决不仅着眼过去,综合考虑了双方对涉案包装装潢的贡献程度,更面向未来,给了双方不悖发展的机会,不失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裁判结果。
期待两个凉茶品牌能够以此之机,实现良性竞争,为中国凉茶制造迎来一片更晴朗广阔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