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政府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作出判决。据南京中院官方微信,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媒体报道称,这是江苏省首例有省政府代表列原告席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近年来常见的主体除了社会组织,就是检察机关,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已经在全国推行,但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还十分少见。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明确省级政府为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在具体过程中可以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为贯彻落实《试点方案》,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显然,现在江苏省政府和环保组织一起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上述方案并积极展开试点工作的结果。
众所周知,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理想主体,但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实力薄弱,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不少瓶颈,而且还可能面临起诉不被法院受理的尴尬,其实际发挥的效能尚不尽如人意。如果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起诉行政机关,障碍就更多了。与社会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其优点在于无需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取证成本困惑,更重要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必须受理。而在检察机关之后,省政府也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无疑有着深层次的考量,首先容易想到的是,由省政府充当原告,较之其他组织或单位,在搜集证据、获取证据、固定证据、制定公诉策略等方面当更具优势。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现在省政府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还是各有侧重。从目前的试点情况观察,检察机关更多地倾向以环保等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而省政府提起的诉讼中则主要以企业为被告。显然,由于放宽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利于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优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得到更好的发展与完善。
在生态文明受到空前重视的背景下,一些旨在加大环保力度的制度正在不断地被发掘出来。同为省级政府,云南省政府和江苏一样也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同时云南还在推行一个新的制度,即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2016年度环保工作进行打分测评。近日媒体报道,打出的分数是79.6分,测评结果为“合格”,“也就是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过去一年环保工作的评价,只上了‘及格线’”。
按照《环境保护法》,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然而据媒体披露,近半省政府并未落实相关规定。云南省则不但是全国首批人大审议政府环保报告的省份,现在更开创了“报告+评议+测评”的“三合一”监督方式,在全国尚属首例。而从人大打出的分数、评议中代表们提出的尖锐意见和测评后省政府负责人的表态中,可以得出一个判断:云南省人大对环保工作的监督是认真的,这种认真的态度也对政府的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大打出一个只上了“及格线”的分数有好处,“说明环保工作没做好同时也给政府提个醒,工作成效和人民期望之间还有差距。”不满是向上的车轮,正是因为不满,才会有公益诉讼改革、人大测评环保工作等一系列制度的创新,也正是因为不满催生了无限动力,中共中央提出的生态中国、绿色中国的愿景才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