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该《办法》将按程序征求意见、审议后,以环保部、保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实施。专家认为,这是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一大进步,但仍需立法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投保人主要为企业,按照相关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是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和修复生态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和救济手段。
推行环责险的好处,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负责人对此曾做过一番阐释,他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中国环境高风险期,环境事故呈高发频发态势,而从此前的环境污染事故来看,由于企业难以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赔偿,陷入“企业污染,政府和受害者埋单”怪圈,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环境责任险,用市场的手段分担企业污染环境的财务成本不失为一个较好选择,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惯常的做法。
在环保部负责人做出上述表态的时候,中国尝试推行环责险其实已经有了一些年头。2007年,环保部、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层面推动环责险;2013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再次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然而多年的推行,环责险却陷入了一种叫好不叫座的尴尬之中。数据显示,2014年环保部公布的投保名单中,包括22个省市区近5000家企业,而到了2015年,缩水为17个省市区近4000家企业。
何以如此?大致有两种解读的视角。一是认为企业环保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以常理论,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只有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足够悬殊的时候,一个人或企业才会产生强烈的投保需求,假若企业环保违法的成本不高,在企业眼里,事先的投保当然就太不合算了;二是在保险业人士看来,环责险间接保障的是公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环责险产品因此更类似一种准公共品,这样的产品必须要有法律、政策的支持,而不能由企业自行决定买还是不买。
现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意味着环责险的推动即将进入强制模式。以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环责险有着不同发展模式,强制保险并不鲜见,比如美国的绿色保险就是典型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国推行强制环责险更有着现实的考虑,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多种利益,应该是较好的抉择。只是在强制之外,也不妨参照其他险种,在投保金额上对环保意识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然而专家所说的“仍需立法支持”是一个问题,因为新《环保法》称“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在转为强制模式显然于法无据,解决的办法应该是在新《环保法》修订时将强制环责险写入,而在此之前地方的一些试点则可为修法提供经验。
解决了“于法无据”,全面推行强制环责险仍然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将保险制度引入环保,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在呼唤建立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评估机制,要求更多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应运而生,因为没有这种评估,投保及赔付均无从谈起,势必影响强制环责险制度的推进。
强制环责险实施保障了公众利益,促使企业逐步提高环保意识,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它又是对投保企业的保护和救济。这是推行强制环责险的一个多赢结果,自然也是最理想的结果。既是多赢,当下各尽其力当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