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敏:北京市天福园种植中心
“三位一体”的天职指农田的天职是养育民族、农民的天职是养育民族、政府的天职是养育民族。养育民族的天职三位一体,和谐统一,才能国泰民安。“养”关系到“物质文明”建设,“育”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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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是一种启示性文字,绝非西方文字学家所说的未进化好的文字。农的繁体字“”“”字启示农业是与日月星辰、植物合作的艺术,“田”字启示农田是天、地、人、土壤、植物和各种生命生生不息、紧密合作之所在。农田是家庭和国家赖以生存之所在。“壤亦土也。以万物自生焉则言土,以人所耕而树艺焉则言壤。” “壤”启示土壤是人与“万物自生”合作管理生命的载体,是“人耕而树艺”的所在;并启示其最小面积单位是“井”。一“井”,即一里见方。在一里见方的土地上“耕而树艺”不仅可获得可持续的衣食之源,还可保有完整的生态系统,保有健康的生态系统功能。
我国现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分宅基地和耕地两种:宅基地是农民日常生活的“使用面积”,在使用面积之内农民自行建设房屋并拥有相应的财产权利;耕地是农田,是土壤,是政府允许农民履行养育民族天职的供给。
在“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制下,每个农民分享权力、履行义务,却不知道作为农民以及作为农民所拥有的农田有养育民族的天职。在农村,当公民因出生而成为农民、成为相对的社会弱势群体并难以养活自己的时候,也承担不起养育民族的天职。
在这种体制下,相配套执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则 按人头分享“农田大锅饭”,将农田碎片化,使每个农民农民获得一块“舢板”、一块“鸡肋”,实行单一生产,使得他们没有获得感,没有成就感,并在事实上将农民分家农民,动摇了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
“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制” 意在使农民成为农田的耕种者和守护者,但事与愿违,除了使农村出生的公民获得了出生地的相应权利(包括务农特权)外,并没有起到成就农民的作用,也没有起到保护农田的作用:大量农田被撂荒、被侵占,国家早已颁布的《农田保护条例》形同废纸,农村出生公民虽然生来就是拥有宅基地和耕地的有产阶级,却是事实上的社会弱势群体,难以安居乐业……
另一方面, “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制度将农田这一“民族家底”交给“村民集体”,使其成为农村集体资产。而“村民集体”又需要通过某种组织形式来体现。任何组织形式都要以领导者为代表,那么村民集体的领导者便成了“民族家底”的管理者、配配者,也可能成为占有者,这就导致村民对于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弱化甚至消失。
随着社会发展,当农田成为“村民集体”下的“土地商品”的时候,其养育民族的天职已被扼杀;当农业被以不同形式“炒”成“概念”而“尘土飞扬”的时候,农田已不复存在。当农田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规划权、开发权等被争抢和分享的时候,农田犹如战场。
由于“村民集体”对农村土地既有所有权又有使用权,资本介入时,能同时激活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突破政府制度。被激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获得法人资格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便成为其“投资”本钱,经营各种“土地商品”、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当更多更大更强的资本控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强大的“土地资本家”便可成为统治一方的“诸侯”或“酋长”。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主权、中央权威的体现。领土权不只体现在对外不可分割和领土完整上,对内也要维护领土完整并维护领土质量。领土完整和领土质量是构建社会稳定的基础。国土权是国家必须掌握的权力。维护领土完整是政府养育民族的基本条件之一。
因此,农田应收归国有,明确、精准地划定农田区域,以农田为依据制定农业管理政策,使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免受掣肘,优化配置。农田的所有权收归国有,使农田的天职与政府的天职得到统一,使农田的天职得以履行和实现;明确、精准地划定农田,使农田稳定并成为民族的“恒产”,不再受规划权、开发权、使用权等的干扰。“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族有恒产,政府才能制定长期有效的农业政策,进而产生真正的农民。农民妥当耕种、培肥土壤、建设农庄,对农庄拥有财产权利,农庄主就成为农田天职的履行者和实现者,也是政府农业政策的贯彻执行者。
实现“三位一体”的天职,需要创新农业管理制度:
设立农田和农户管理部门,负责农田造册管理、农户注册登记或注销、农户年审、农业补贴的实施和记录等工作。农田造册不仅能理清农田数量,还能清清农田质量;农户注册登记使政府与农户连接,有助于农业政策的实施和实现以及农业稳定发展。
以一定面积的农田为基本标准注册登记,承包给有意向、有能力耕种管理的公民。对此,公民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出生,都享有平等权力和待遇。比如,平原土地以五十亩为一个承包单位,可一个或多个家庭作为“一个注册农户”承包一个单位(五十亩)。鼓励农庄制和农场制,并在农庄和农场的基础上形成合作社。对于村民承包的土地可引导村民几家联合为“一个农户”登记注册,有助于恢复家庭观念;对于实际不务农的农村出生公民,应无条件交回承包土地。
农田由注册农户免费耕种。实行“专人专用”“专地专用”不得出租和他用,农田不得私自转让。农户不再耕种时,到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注销,不产生使用权补偿问题。注册农户拥有其所建农场或农庄的产权。可有偿转让给其他注册农户。转让价格自行协商,转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设置农田承包最高限以避免农田经营垄断和农产品垄断。
应制定农田、农户年审制度,以确保农田的有效供给和使用。通过农田、农户年审汇总,政府可以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通过农户年审,可以了解农户情况,对有意愿而缺少能力的农户可给予技能培训。
给“农户”定价权,使“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可以通过进出口和农业补贴等调控农产品市场。
对“家庭联产承包制”下的富余土地收归国有。已承包出的土地并实际用于农业的,予以农田和农户注册登记;对未用于实际农业生产、撂荒的土地收归国有,另行分包。对以套取农业补贴为目的而虚设的花架子项目、形象工程,追回农业补贴款,收回土地,另行分包;对于为套取农业补贴和规划占地赔偿而设计的连环套项目应追究责任,予以严惩。
制定农田管理法,注重保护农田质量,对破坏、污染农田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修订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使农业补贴政策公开、公正、有序实行。补贴政策除可调控市场需求的供给、保护和促进有机耕种外,还应用于建立农民培育体系。
保护农田的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1992年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的自然保护由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扩大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除了保护濒危动物植物外,更重要的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物种。中国有地球上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也有最大的受破坏的生态系统。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也可使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成就感。